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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太湖县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抢险保障工作,是太湖县人防志愿服务队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加强对志愿者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参与本志愿服务队实施的各种抢险应急活动,无偿为太湖县公共安全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应急救援(人防)志愿者由共青团太湖县委员会、县人防办、太湖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共同管理。
第四条 本服务队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在太湖县域内居住、工作或学习,年龄在18至45周岁,身体健康的公民;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本服务队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二章 服务领域与形式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
(一)人防工程应急救援抢险;
(二)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抢险保障;
(三)战时参与人民防空行动;
(四)与应急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六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
(一)负责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推广;
(二)负责防空防灾知识宣传;
(三)负责组织自救互救专业技能的训练、演练;
(四)负责组织灾情、民情的收集和上报;
(五)负责组织灾民自救互救、应急避险、疏散安置;
(六)负责平息谣言,维持社会秩序;
(七)负责排除和控制力所能及的次身灾害;
(八)负责协助配合专业救援队进行抢险救互;
(九)负责协助进行救灾物品的筹集、运送和发放;
(十)负责灾后居民心理咨询和疏导。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本团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四)就志愿服务工作对本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服务队的安排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志愿者应当保守在参与志愿活动过程中获取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
(三)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自觉维护本服务队志愿者的形象;
(五)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申请加入与退出
第九条 本服务队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十条 申请者可根据共青团太湖县委员会、太湖县人防办、太湖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公布的需求信息,下载或向太湖县青年志愿者协会索取申请表格,填报本服务队,或者通过电子信箱递交加入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请者体检合格后,经共青团太湖县委员会、太湖县人防办、太湖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审批后,填写相关表格,与共青团太湖县委员会、人防办、青年志愿者协会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即成为本服务队在册志愿者。
第十二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提前一个月向本服务队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 志愿者誓言、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志愿者誓言:
我愿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我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者精神,参与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抢险保障工作,宣传防空防灾知识,为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建设和谐新太湖最大限度的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十四条 志愿者精神: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第十五条 志愿者行为规范: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做文明志愿者;
(二)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实践志愿者精神,把爱心奉献给社会;
(三)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技能;
(四)廉洁自律,不以任何理由收取服务对象的钱物;
(五)文明服务,维护志愿者社会形象;
(六)服从安排,认真执行志愿服务组织的有关制度。
第六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六条 志愿者管理:
(一)人防志愿者必须按要求,及时参加服务队所组织的活动;
(二)在参加救援队伍相关活动时不得迟到、早退,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须提前请假;
(三)无故不参加救援队伍组织的活动2次(含)以上,或全年请假超过4次(含)以上,则视为自动退队,取消注册队员资格;
(四)在教育培训或实施抢险救援中,志愿者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擅自行动;
(五)志愿者接到救援指令后,必须以最快的速度赶到集结地点,不得拖延;
(六)志愿者在实施抢险救援中,必须穿戴由人防办统一配发的救援防护服;
第七章 志愿者教育培训
志愿者全年接受教育培训不得低于25小时,全年按要求要至少参加1次(含)以上的演练。
第八章 志愿者福利保障
共青团太湖县委员会、太湖县人防办、县青年志愿者协会为志愿者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并视志愿者参加培训演练、抢险救援等情况,给予志愿者一定的精神奖励或经济补助。
第九章 志愿者考核与评估
共青团太湖县委员会、太湖县人防办、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年底对志愿者进行考核,并根据本人全年工作情况,评选先进,进行表彰。
第十章 附则
本规定由共青团太湖县委员会、太湖县人防办、太湖县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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