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来源:惠州人事职称网 阅读:1398 次 日期:2015-08-19 17: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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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恺党群办),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28号)精神,为做好我市今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需委托送省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9月1日至9月30日,具体时间请查看省各高评委通知。

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分别待《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公布后,由省人社厅另文通知。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时间另文通知。

(二)我市今年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17日至9月17日。为使全市受理申报评审材料工作更加规范、有序,今年继续采取分时间段受理各系列申报评审材料,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逾期不再受理。各县(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三)全市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于10月份开展评审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

(四)今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继续开展,执行原有资格条件和各项要求。

(五)今年起,我省开展安全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和正高级工艺美术师、技工院校正高级教师评审试点,具体安排另文通知。

二、申报途径和范围

1、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各级人才市场申报。

2、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

3、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4、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5.我市对口援疆援藏及援四川甘孜州的专业技术人员,凡援助时间在1年以上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于援助期间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其所取得资格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同等对待。

6、对个别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省内不能评审,需委托国务院部委或外省评审的,送审前申报材料须经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并出具委托函,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7、外市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市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外市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评委会方可受理。

三、申报评审有关政策和条件

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必须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执行原人事部、国家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高级统计师资格条件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其他专业评审条件执行1998年以来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

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需提供《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审核表》复印件。

初、中级评审表格(《2015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相关表格》)可在惠州人事职称网(网址:http/zgb.huizhou.gov.cn/)下载,高级评审表格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网址:www.gdhrss.gov.cn)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一)学历、资历

按《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执行。

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提交申报材料时,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学历验证报告1份(有二维码可查询)或学历学历认证报告1份;军队院校学历证书,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并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1.申报评审初级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不论取得员级资格与否,可直接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2.申报评审中级资格

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3.申报评审高级资格

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其中博士学位获得者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

4.中专毕业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含)以上,可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

5.突出贡献人员(指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等)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继续教育

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2年、2013年、2014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三)职称外语

按《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执行。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考人员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1)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2)2015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3)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4)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按2005年6月后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中级资格的。(5)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按2005年6月后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正、副高级资格的。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

按《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执行。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考人员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必备条件:(1)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2)2015年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3)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4)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五)论文

论文、著作条件执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论文发表必须是正刊,增刊、非正式发表论文只能够作为参考,不计入论文数量。

四、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2、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3、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用表八)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主管部门、政府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政府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报送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六、评审收费

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初级280元/人;中级450元/人;高级580元/人。对需要考试、答辩和论著鉴定的人员分别加收考试费100元/人、答辩费140元/人和论著鉴定费200元/人)。委托市外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标准执行。

按有关规定,市中、初级评委会的评审收费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申报人先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领取收费通知书,然后在指定银行网点缴费或自带银联卡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POS机刷卡缴费。未缴费的,评委会不予受理评审。

七、纪律要求

(一)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等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加强职称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二)完善监督机制。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建立监督机制,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的承诺书,实施评委审阅材料主副审制度,同时要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三)各级人社部门要严厉打击申报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违纪违规的行为,一经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将视情取消相关评审结果,并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将暂停其评审权。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4日

附件:2015年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安排表

更多信息请查看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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