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2015年新生问答(上海市大学生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问答)
来源: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阅读:1353 次 日期:2015-08-21 14: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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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二、 上海市大学生为什么要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文件精神,上海市2011年发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明确将本市大学生自2011年起全部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三、 哪些大学生属于参保对象?

答: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覆盖范围。

四、 关于医保资金筹措?

答: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2015年为每人每年90元。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纳入居民医保,其政府补助按原标准核拨至居民医保基金统筹使用;普通门急诊保障按原规定执行。

五、 参加医保能享受的保障待遇?

答:㈠ 住院医疗待遇(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与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2011年的标准为:大学生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50%由个人自负。

㈡ 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

1. 大学生校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院校按不低于90%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2. 校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门急诊待遇支付,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2011年的标准为: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65%,个人自负3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5%,个人自负4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2015年的标准与2011年的标准基本一致。

六、 关于就医和结算?

答:㈠ 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急诊住院除外),定点医院由各院校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合理确定。大学生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制的住院结算凭证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向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㈡ 大学生在外省市发生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期间需要在外省市住院医疗时,应到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垫付后,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由院校统一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㈢ 大学生在本市普通门诊实行院校医务部门就诊和转诊医疗。大学生经院校转诊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本市或外省市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病等休学期间在外省市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垫付后,回院校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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