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15年招人民警察学员递补情形有哪些规定?
来源: 阅读:1366 次 日期:2015-08-21 17: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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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递补情形有哪些规定?

答:(1)资格复审开始2天前递补。资格复审开始2天前,相关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由招录机关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

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体能测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2)面试环节不递补。资格复审合格人员由招录机关实施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

体能测评结束后,招录机关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及以上职位的按1:2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3)体检环节不递补。招录机关根据总成绩的排位从高到低按1:2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及以上的按1:1.5(有小数的四舍五入)确定。报考人员放弃体检的,视作放弃录取资格,不再重新确定或递补体检对象。

(4)体检后公示前均递补。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取的、在公示前放弃录取资格的,由招录机关在相应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5)公示后不递补。拟录取人员名单公示后,有报考人员放弃录取资格的,不再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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