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2015年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简章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 阅读:3883 次 日期:2015-08-22 10: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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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政法委、中组部、中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做好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试点工作,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录对象、人数及培养方式

(一)招录对象包括:

1.具有内蒙古户籍(或持有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已退役士兵(含大学生退役士兵);

2.内蒙古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户籍和档案保留在内蒙古的区外生源的内蒙古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

4.在内蒙古服务期满(最低服务满两年)、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5.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以上对户籍、学历、学位以及退役要求的取得时间截止到2015年8月25日;服务期满时间计算到2015年8月25日。

(二)招录人数

本次考试计划招录274人。其中,从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中招录184人,从大学生退役士兵中招录48人,从退役士兵中招录22人,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招录20人。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是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人员、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志愿者、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计划储备人才;自治区教育厅牵头组织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特岗教师;自治区团委牵头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

大学生退役士兵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

(三)培养方式

对考试录取人员,按照确定的录取院校和培养计划进行专科、本科或研究生教育。其中:

专科教育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模式,学制2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本科教育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2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研究生教育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2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法律硕士毕业证书和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二、报考条件

(一)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蒙汉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备运用蒙古语言文字的能力。

(二)报考招录退役士兵的职位,要求报考者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9年8月25日后出生),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年龄可放宽至27周岁(1987年8月25日后出生);招录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大学生退役士兵的职位,要求报考者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4年8月25日后出生)。

对于大学生退役士兵报考者,既可以报考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职位,也可以报考招录退役士兵的职位(年龄符合要求),2015年应届毕业的大学生退役士兵,也可报考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职位。

(三)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要求报考者必须是最低服务两年以上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凡是到2015年8月25日服务期满超出3年或经各级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已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人员,不得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

(四)除上述条件外,报考者还应符合招录职位表中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行为且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在历次公务员考录中被录用且未满招考简章(招考职位表)或自治区有关主管机关所规定最低服务期限的人员(含最低服务期内辞职或被取消录用的人员),在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考试中被录取在读、退学或未满招考简章所规定最低服务期限的人员(含最低服务期内辞职或被取消录用的人员),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者在本次考试办理录取手续前被其他 新录用的,或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未满试用期的,取消其本次考试录取资格。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

报考者录取后,将在录取院校学习两年,建议孕妇请勿报考。

三、报名与资格初审

(一)报名

1.报名工作在互联网上进行,报名网站: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impta.com)。报名时间:2015年8月25日9:00—31日12:00。

教育入学考试有关要求请报考者登陆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nm.zsks.cn)查询。

2.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时,报考者须先在报名网站上签署《考生诚信承诺书》,然后按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在反复核对所填每一项信息均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提交信息后,报考者要打印《报名登记表》并再次核对每一项信息,发现错误的请及时修改(特别提醒报考者:姓名和身份证号提交后将无法修改,其他信息在资格审查通过后也将无法修改)。

温馨提示:报名序号是报考者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查询成绩的重要依据,请务必牢记。

3.报考者要认真阅读《招考简章》和《招考职位表》,仔细鉴别个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者须对在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凡填报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经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录取资格处理。

4.凡报考警察职位的,在面试前要对报考者进行体能测评(测评项目包括纵跳摸高、男子1000米或女子800米跑以及4×10米折返跑,测评合格标准详见报名网站政策法规栏目)。体能测评不合格或不能正常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取消其面试资格。建议孕妇请勿报考;伤病和体能差的人员请慎重报考,在体能测评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后果自负。

(二)资格初审

1.报考资格初审工作在网上进行,由招录机关的自治区有关政法主管机关负责。

2.报考者应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2日后(重新修改信息的,从修改日算起)登陆报名网站查询自己的初审结果。初审通过的人员(农村牧区贫困家庭和城镇享受低保家庭的报考者除外)均须在网上先交费,报考法律硕士每人220元,报考其他学历层次每人170元,完成交费即确认报名成功。交费截止时间为9月2日12:00,在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交费视为放弃报考。

农村牧区贫困家庭和城镇享受低保家庭的报考者,将家庭所在地旗县(市、区)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旗县(市、区)民政局出具的享受低保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连同报考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标明报名序号和联系电话),于交费结束前传真至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传真号:0471-6601704),经审核确认后可免交报考费。

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免收报考费,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减半收取。这两类报考者须在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10月10日(节假日除外),从报名网站下载填写《减免考务费申请表》,并持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标明报名序号和联系电话),由本人或他人代办到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或就近的盟市人事考试中心审核确认,办理退费手续。对于笔试缺考的人员,不予退费。

3.因报名交费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被取消的职位,在报名网站公布。报考这些职位的考生,其所交费用通过网上银行自动退到报考者交费的银行卡里。

4.报考者须于2015年9月16日至18日登录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

(一)笔试开考比例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开考比例不低于5:1,其他职位的开考比例不低于4:1,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后将相应减少录取人数或取消开考。

(二)笔试内容

1.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其中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负责;教育入学考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2.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所有报考者均需参加。

教育入学考试内容为:报考专科层次的考生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参加民法学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和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考试。

3.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提供蒙汉两种文字试卷,选择蒙文试卷的考生必须用蒙文作答,选择汉文试卷的考生必须用汉文作答;报考蒙汉双语职位的考生,《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必须选用蒙文试卷并用蒙文作答,面试时必须用汉语回答。

教育入学考试为汉文卷,考生可自愿选择用汉文或蒙文作答,但只能用一种文字答卷。

对同一科试卷出现两种以上文字的,按零分处理。对不按规定语言、文字答题的按零分处理。

(三)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5年9月19日、20日,具体安排为:

9月19日:

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申论

9月20日:

9:00—11:30文化综合、民法学

9:00—12:00专业综合Ⅰ

14:00—17:00专业综合Ⅱ

笔试地点设在呼和浩特市和通辽市,具体地址见准考证。考生参加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和准考证,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四)笔试成绩计算

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对于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考生,在合成后的笔试总成绩上加2.5分。

(五)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划定及成绩公布

笔试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并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五、资格复审、体能测评和面试

(一)资格复审

1.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的确定

对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从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考生中,按照每个职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4:1(考生人数与录用人数之比,下同)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其他职位按照以上原则和3: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

凡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人数达不到4: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或3:1(其他职位)比例的职位,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后将相应减少录取人数或予以取消。

2.资格复审程序

(1)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考生,持相应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复审的将被取消面试资格。

参加资格复审须准备的材料有:

《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一式二份,自行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自行下载打印);

身份证(护照)、户口簿(或户口簿首页、户主和本人页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籍保留在区外的内蒙古生源考生提供本人集体户户籍页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本人原内蒙古户籍注销页(或复印件)或原内蒙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参加复审前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下载打印,特别提醒:学信网上无法下载打印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考生,请于资格复审前一个月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颁发学历的高校所在省市教育厅进行学历认证);

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考生,还须提供服务项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服务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或服务起止时间)、考核合格的证明;退役士兵和大学生退役士兵还须提供士兵退役证原件和复印件。

(2)资格复审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资格复审后出现的缺额,按照报考该职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从笔试合格分数线上的考生中依次递补。

(二)体能测评

报考警察职位的考生,面试前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时间和安排在报名网站另行公告。

对体能测评不合格或因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体能测评最后一天结束前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取消其面试资格。体能测评后出现的缺额,从报考该职位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并进行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

(三)面试

1.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见《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

2.面试时凡实际到场参加面试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的职位,该职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面试所在考场(同考官组)所有考生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具有录取资格。

3.按照考生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生考试总成绩。考生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六、体检和考察

按照每个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实际拟录取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员。

(一)体检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及国家有关体检文件要求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取资格。考生体检不合格、未参加体检或被取消录取资格的,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二)考察

考察工作在自治区、盟市有关政法主管机关的领导下,由旗县招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考察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录取资格,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七、公示、录取、学生管理及毕业录用

(一)公示和录取

拟录取人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人员信息上报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相关培养院校根据拟录取人员名单发放入学录取通知书。考生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二)学生管理

被录取人员须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以及定向单位的自治区主管机关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被录取人员的户口、档案须迁入录取院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毕业录用

1.对于合格毕业学生,由招录单位的自治区主管机关按程序为其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其中,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录用人员的档案和户口由培养院校转至相关单位。

2.被录取人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和事业单位,同时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该毕业生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本简章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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