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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院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原则
(一)聘用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二)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凡符合外聘人员条件并与我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均为我院职工,劳动报酬可按我院同等人员比照执行,实行同工同酬。(见习期工资一年,工龄计算为本院聘用时间算起。)
二、聘用期限及方式
(一)外聘人员的聘用期限为:长期聘用五年以上,中期聘用三年。对外招聘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由用人科室申请,分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
(二)试用期限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填写《聘用人员试用期间考核评估及考核意见表》。考核合格者,签订劳动合同,方可发放绩效奖励性补贴。
三、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2.热爱卫生医疗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自身条件,身体健康。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
(二)各级岗位聘用条件。
1.临床医疗专业: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一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学位并通过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有执业证优先)。
2.医技专业: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二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学位并通过规范化培训。
3.护理专业: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二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学位。
4.会计相关专业:收费、挂号:国家统招全日制大专(三年制)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收费证(持有会计证优先)。
会计、出纳: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二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财务相关专业,学士学位。
5.统计专业: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二类本科及以上学历统计相关专业,学士学位。
6.信息软件专业: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一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计算机相关专业,学士学位。
7.保卫治安:国家统招全日制大专(三年制)以上学历警察治安等相关专业毕业。
8.总务后勤:
电工: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持有上岗证)。
杂工(水、木专业等):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中专以上学历。
园林绿化: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二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学位。机械自动化、土木工程: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二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学位。
9.行政管理及其他专业: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一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学位,医药专业优先。
四、聘用程序
(一)各相关科室根据医院工作、相应岗位缺编人数提出招聘人员数量申请,报人事科。(医疗医技由医教科负责,护理人员由护理部负责,统计、计算机和信息相关专业人员由信息科负责,财务人员由财务科负责,后勤由总务科负责,保安由保卫科负责,行政管理及其他人员由办公室负责。)
(二)人事科组织对报名人员进行初选面试后,由各相关负责科室进行专业知识的笔试、操作考试、体检,合格者到人事科填写《聘用人员登记表》并提供相关任职资料,建立个人人事工作档案。
五、解聘、辞聘
(一)解聘。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院可予以解聘:
1.严重违反院纪院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严重失职或因严重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2.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教育后仍无改进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在聘任期间无故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8个工作日的;一年内因病、事假连续20天或一年内累计30天不能上班的;休产假超出规定时间不能上班的。
5.未取得执业资格证的人员不予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满两年未取得执业资格证的人员予以辞退;未履行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人员,第一年给予警告,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人员予以解聘。
6.有形式责任或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聘。
(二)辞聘。
1.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一般不得辞聘,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聘任职责要求辞聘的,应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同意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2.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要求辞聘的,经我院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辞聘手续。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的,不得辞聘。
1.所任工作暂时无人接替的。
2.担任重大工作项目或从事其他特殊工作,辞职后会给我院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
六、续聘
聘用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续订聘用合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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