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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各教育单位:
根据市职改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十职改办[2015]1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我县2015年度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一级教师和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5年在岗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学教师(2015年当年退休的教师允许申报,若评审通过只取得相应资格;2015年秋季新招的研究生符合申报条件者一并纳入二级教师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一)师德条件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严谨笃学,近三年师德考核均在“合格”等次以上。
(二)学历、资历条件
1、高级教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①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一级教师职务工作2年以上;
②硕士研究生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8年以上,取得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③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0年以上,取得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④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12年以上(初中、小学、幼儿园老师),取得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⑤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从事一级教师工作5年以上。
2、一级教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或申报评审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①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②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二级教师工作3年以上;
③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取得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二级教师工作4年以上;
④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7年以上(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取得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二级教师工作4年以上;
⑤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教学工作和下一级职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
3、二级教师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教学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教学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三)专业理论水平、能力、业绩条件
高级教师
1、按不同类型学校、教科研机构,其教学工作量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
①学科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
②培养、指导至少3名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③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必须达到80%以上。
(2)职业中学
①学科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
②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③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必须达到80%以上。
(3)初级中学
①学科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80学时以上。
②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③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0%以上。
(4)小学(幼儿园)
①学科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48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60学时以上)。
②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③教师评议优秀率、家长评议满意度、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0%以上。
(5)教科研机构
①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本学科的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
②培养、指导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5名,并取得一定成绩。
③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科研不少于50天,执教县级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4次。
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校级领导任一级教师以来累计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校学科教师三年的工作量,累计担任主任3年以上。
2、任现职期间,学术(科研)成果具备以下5条中的2条,在乡镇以下连续任教2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可具备5条中的1条:
①承担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1次,并获得较好的效果;或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获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次。
②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
③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审定的地方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少先队辅导员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编写的教材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④积极参加教研、少先队工作学会、教研部门、各级教育学会组织的教研、科研活动。获得奖励为:省级三等奖及以上1次;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1次;或县级及以上一等奖1次。
⑤获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项目之一荣誉称号。乡镇以下中小学获县级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项目之一荣誉称号。
一级教师
1、按不同类型学校、教科研机构,其教学工作量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①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学科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
②培养、指导至少1名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③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学校委员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0%以上。
(2)初级中学
①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80学时以上(农村初级中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
②培养、指导至少1名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③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0%以上。
(3)小学(幼儿园)
①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48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
②教师评议优秀率、家长评议满意度、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0%以上。
(4)教科研机构
①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本学科1项以上教科研课题。
②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40天,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2次。
2、任现职期间,学术(科研)成果具备以下9条中的2条,在乡镇以下连续任教15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可具备9条中的1条:
①积极参加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教研文章在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1次并获得好评;或乡镇级以下学校教师在乡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2次并获得好评。
②参加乡镇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1次以上,获得好评;或在乡镇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1次以上。
③在县以上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
④受聘参加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进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工作,编写的教材在县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⑤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改实验,或结合教学实际,参加本地经济、教育社会调查,写出有一定价值的科研报告或调查报告,受到乡镇以上主管部门的肯定和推广。
⑥获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⑦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奖1次。
⑧能结合教学特点,自制教具,加强直观教学,取得明显教学效果,受县以上教研部门的肯定。
⑨从事少年队辅导员工作,积极开展少先队活动,承担少先队活动课教学,获得县级(或以上)少先队组织的奖励或者表彰。
(四)其它必备条件
1、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话等级须达到二级乙等,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须达到二级甲等。
3、2013、2014、2015年度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书有效。
4、取得相应级别职称计算机等级合格证(免试者提供免试证)。
5、继续教育学分近三年应达到36分(集中培训不少于18分),证明材料以乡镇(县直以校)为单位到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加盖公章。
6、城关镇和县直学校中小学教师申报高级教师原则上须有一年农村学校任教或支教经历(证明材料须人事股加盖公章)。
三、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1、《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1份,用碳素或蓝黑墨水填写,由各单位统一到教育局教师管理股领取。
2、《一览表》10份,用A3纸打印。表内信息应按“湖北省《职称评审信息管理系统》个人申报版”(以附件提供的2015年新版本为准)的要求录入,生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一览表》(填写“单位名称”时,须按“××县”-“××学校”的格式,同一学校的校名必须一致)。
3、2014—2015学年度上学期教案。
4、附件材料。
除身份证可提供经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外(免试人员必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其它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市职改办审核后退回),所有复印件由任职单位、县(市)职改办、教育局审核签字盖章,按顺序装订成册(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复印件)按十职改办[2015]16号文件要求装订成册)。
复印件材料装订顺序:
(1)复印件封面(附件4);
(2)个人诚信承诺书(附件5);
(3)公示证明(附件6);
(4)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5)学历、学位证书;
(6)教师资格证书;
(7)任职资格证书(“转评”人员同时提交经省市职改办审核的“转评审批表”原件);
(8)职称计算机考试等级合格证书(免试者提交市职改部门审签的《计算机水平考试免试审批表》);
(9)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书;
(10)2013、2014年度优秀等次考核登记表或备案花名册(“称职”等次无需装订);
(11)任期内相关荣誉证书、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
(12)《到农村乡镇以下学校工作(支教)情况证明》(见附件7);
(13)个人业务总结(近四年)。
四、主要工作日程安排
1、宣传发动。8月下旬,召开各乡镇分管教师管理工作的校长会议,安排布署职评工作。
2、考核考评。9月上旬,各学校考核考评、公示阶段。
3、上报材料。
职称系列 | 上报材料时间 | 类区 | 备注 |
一级教师 | 9月7日 | 二、三类乡镇 | 中级 |
9月8至9日 | 一类乡镇 | ||
9月10至11日 | 县直学校 | ||
高级教师 | 9月14日 | 二、三类乡镇 | 高级 |
9月15至16日 | 一类乡镇 | ||
9月17至18日 | 县直学校 | ||
二级教师 | 10月12至16日 | 各教育单位 | 初级 |
五、职评有关要求
㈠严明职评工作纪律。
1、各学校(单位)必须成立申报推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具有相应级别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领导组成(比例为7:3),人数5—7人,依据《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制定适合本校的推荐上报标准,负责对本学校(单位)申报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核。
2、各单位考核小组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集中评议、民主投票、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房教函[2013]45号文件执行),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对申报人《一览表》及考核排名予以公示一周,按考核名次由高到低推荐上报申报人员;各单位在评审推荐上报过程中要做到“五公开、一监督”,即职评政策公开、申报控制数公开、推荐办法公开、个人提交的主要评审材料公开、推荐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按不正当程序评审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分配指标;对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人三年申报资格。
㈡按时上报相关材料。各地、各学校(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评工作要求和日程安排,切实做好职评各项工作,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各种表册、数据和评审材料,有关表册、材料上的信息、数据要填写真实完整,做到准确无误,确保本次教师职评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2、十职改办[2015]16号《关于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装订目录的补充通知》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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