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甘肃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公告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阅读:2405 次 日期:2015-08-28 10: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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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开展2015年甘肃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录计划

今年全省计划招录培养45人,其中,面向退役士兵20人,面向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25人;按系统分:法院系统4人,检察院系统5人,公安系统16人,司法行政系统20人;按培养层次分:专科生20人(司法行政系统20人),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19人(法院系统2人、检察院系统1人、公安系统16人),硕士研究生6人(法院系统2人、检察院系统4人)。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西南民族大学和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定向培养方向为县(市、区)级政法机关。

二、招录对象和培养模式

(一)招录对象

招录对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和定向藏区的,可放宽至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具有甘肃户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甘肃服务期满的“四项目”(即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

(二)办学层次、学制、专业设置及培养模式

本次招录培养分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

1、专科教育。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采取以高中及以上学历(力)起点的专科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2、本科教育。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

3、研究生教育。通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研究生层次的政法人才。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定向到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三、招录条件

(一)基本条件

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二)具体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公安机关警察职位的,另须具备以下条件: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色盲,单侧裸眼视力4.8以上;法医、物证检验鉴定职位无色弱;报考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在5.0以上;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男性身高在170厘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5厘米以上,单侧裸眼视力4.8以上。

5.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双语班的,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具体要求以职位资格条件为准。

6.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年龄要求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8月29日至1997年8月29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4年8月29日至1997年8月29日期间出生)。

退役士兵年龄要求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9年8月29日至1997年8月29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藏族自治州、自治县职位和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年龄为18周岁以上、27周岁以下(1987年8月29日至1997年8月29日期间出生)。

7.退役士兵须现为甘肃省户籍人员。

8.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四、报名及确认

网上报名的程序为:提交报考申请并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照片、网上资格初审、报名确认和缴费、打印准考证。

网上报名期间,政策咨询和技术咨询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录办)负责。网上资格初审工作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对口负责。

(一)报名

本次考试的报名工作,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不设现场报名。报名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进行,网址为http://www.rst.gansu.gov.cn。报名时间为2015年8月29日上午8∶30至9月1日18∶00。

(二)确认、缴费

报考人员报名成功后,即可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确认、缴费截止日期为9月2日18∶00时。

网上报名时,报考人员应上传近期免冠2吋证件照片(格式为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报考人员必须在省人社厅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并使用报名系统指定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上传经该工具审核处理并保存后的本人近期免冠标准彩色证件电子照,方可在报名系统中通过照片审核;经该工具审核不通过的,请重新选择或处理照片直至审核处理通过后再保存和上传;未使用该工具审核处理而自行上传的照片,报名系统无法审核通过,报考人员将无法完成网上报名。

考试报名费(公务员招录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按照甘肃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甘发改收费〔2013〕800号和甘发改收费〔2010〕1915号文件规定收取,其中研究生教育层次250元( 报名费150元、教育入学考试100元),本科教育层次(二学位、专升本)175元( 报名费150元、教育入学考试25元),专科教育层次190元( 报名费150元、教育入学考试40元),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五、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于2015年9月15日9∶00以后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招录办联系解决。

六、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内容为:

报考专科层次的人员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科目的考试。

报考专升本和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参加《民法学》科目的考试。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人员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和《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科目的考试。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二)笔试时间、地点

2015年9月19日(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

上午:9∶ 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申论》

2015年9月20日(教育入学科目笔试)

上午:9∶ 00—11∶30《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

《民法学》

9∶ 00—12∶00《专业综合Ⅰ》

下午:14∶00—17∶00《专业综合Ⅱ》

本次笔试统一在兰州市设置考场,笔试采取闭卷方式,一律用汉语作答。

报考者参加笔试时,须携带准考证和本人二代身份证,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笔试。

(三)笔试成绩计分办法

名单

(四)公布笔试成绩和确定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10月下旬,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布笔试成绩和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拟进入面试人员,按照各个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依次按从高到低的顺序,以1︰3的比例确定。对报考比例达不到1:3的国家级、省级贫困县的职位及警察职位,按国家要求放宽到1:2的比例进行面试。

七、资格复审

11月上旬,拟进入面试人员持相关证件,根据所报考职位,分别到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四项目”人员还另须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服务证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退役士兵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退伍证、户口簿,已就业的须另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上述有关证件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资格复审合格后,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分别发放面试通知书;未按时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资格复审产生的空缺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八、面试

11月中旬,对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进行面试。面试工作由省招录办负责组织,省级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配合。

参加面试的人员,须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

面试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报考法律硕士的,按1∶2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九、体能测评

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工作由省招录办负责,由相关招录部门具体实施。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评合格的,该职位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十、体检

体检工作由省招录办组织实施,各招录机关配合。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 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不合格者,按该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递补范围为本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为参加体能测试合格人员。

十一、考察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考察。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录职位要求,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后,填写《2015年甘肃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拟录用人员考察表》。

考察出现不合格者,按该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对递补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再进行考察。

十二、公示、录取

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推荐)人员,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职位代码、报考部门、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原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招录办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向招录院校推荐,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对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再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招录计划。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及相关院校和录取人员三方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后,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

十三、学生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培养合格的毕业生,所在院校将其档案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定向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十四、优惠政策

民族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考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适当照顾。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

十五、监督检查

为保证本次考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欢迎社会各界对此次招录工作进行监督。

招录政策咨询电话:(0931)8632742

中共甘肃省纪委(省监察厅)监督电话:(0931)12388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监督电话:(0931)12380

中共甘肃省委政法委监督电话:(0931)8288282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电话:(0931)8826098

甘肃省教育厅监督电话:(0931)8582501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931)8960193

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网上报名和笔试实施):0931-4810154

2015年甘肃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

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

附件1:2015年甘肃省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简章(法院系统)

附件2:2015年甘肃省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简章(检察院系统)

附件3:2015年甘肃省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简章(公安系统)

附件4:2015年甘肃省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简章(司法系统)

附件5:2015年甘肃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报考指南

更多信息请查看甘肃省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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