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公文用语的一般规则
(一)圈阅即表示同意(签发文件除外)。
(二)如果文件上出现审批人姓名,审批人在自己姓名上划圈即代表签字;如果文件只出现审批人所在单位名称或职务统称(如:办公厅、人教司、署领导、司领导等),审批人应当在单位或职务上划圈并在近旁签字。
(三)批示应该注明年月日。
(四)批语对象是上级的,一般称职务;是平级、下级的,一般称同志。
(五)批语对象为多人的,区别以下情况表述:
1. 如果是任选的组合,应按惯例排序,可用“并”字按一定标准分类。例:按职务分类如“xx、xx、xx副审计长并xx、xx、xx同志(司长)”;按性质分类如“xx、xx、xx司(以上为署内单位)并xx、xx、xx特派办(以上为派驻单位)”。
2. 如果是工作流程组合,可按照流程顺序排列。例:“xx局长并x副审计长”;“x主任并x副审计长、审计长”。
3. 如果是多个对象承办事项,须明确主办人。例:“xx负责(或牵头),xx、xx会同(或配合)办理”。
此外,审批公文应使用符合档案规范的书写工具。
二、几种常见情况的批示用语
(一)署领导、办公厅主任签发文件
1. 直接签发:签发人批示“发”、“同意”、“速发”等,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如不同意发文,可批示“不发”、“缓发”、“修改后重报”等,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2. 请他人审阅后再发:签发人批示“请xx阅后发”,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3. 改请他人签发:在发文单“签发”栏之外批示“请xx签发”。
4. 请补充、修改后发:签发人批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意见后,先行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只适用于做简单补充修改的情况。如果需要做较多重大修改,则应批示退回办文单位重办。)
(二)请署领导签发文件
1. 直接签发:“请xx签发。”
2. 请他人审阅后再报签发人签发:“请xx(单位或个人)审阅并报xx签发。”
3. 先会签(复核)后签发:“请xx(单位)会签(复核)并报xx签发。”(适用于各会签单位事先已经基本协调一致的情况。)
(三)请办公厅签发文件
1. 直接签发:“请办公厅签发。”(如确知主任在署内,也可直接批示“请xx主任签发”、“请xx同志签发”。)
2. 请他人审阅后再签发:“请xx(单位或个人)审阅并请办公厅签发。”
3. 先会签后签发:“请xx(单位)会签并请办公厅签发。” (适用于会签单位事先已经基本协调一致的情况。办公厅签发文件即已包含自己的会签职能在内,无须在此处另外出现“请办公厅会签”字样。)
(四)批示阅读文件
认为需要送他人阅读的文件,通常批示“请xx阅”、“请xx、xx阅”、“请xx阅研”。如必要,可以注明送阅的理由或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要求。(此类阅件通常不须回复意见。)
(五)批示办理文件
1. 对需要由上级作出批示的办件,可批示拟办意见 “拟……,请xx阅示”、“建议……,请xx批示”;上级批复“同意”或其他意见。
2. 对一般办件,通常批示“请xx阅处”、“请xx办理”。
3. 对需要研究的办件,通常批示“请xx研办”、“请xx提出意见”,也可以在批示中提出自己的意见。
4. 对需要司外会商、会签的办件,通常批示“请商xx办理”、“请xx提出意见,并送xx会签”、“请xx办理,可先请xx提出意见”;派出审计局送审的审计业务文书,可批示 “请行政事业司审核,并送法制司复核”。
5. 对需要他人共同作出批示的办件,在自己作出批示后,可写“请xx核批”。
6. 对有时限要求的办件,通常批示“请xx于x年x月x日前研复”、“请xx于x年x月x日前办结”。
(六)批示送审文件
1. 送审征求意见的文件,对上级通常批示 “请xx阅示”、“请xx审示”;对平级或下级通常批示“请xx审阅”、 “请xx阅改”。
2. 送审内容已经基本确定的文件,对上级通常批示“请xx审定”,对平级或下级通常批示“请xx审核”、“请xx复核”。
(七)批示会签文件
1. 单方会签的,通常批示“请xx会签”、“请xx审签”。
2. 多方会签的,一般批示“请xx、xx、xx会签”。
(八)请示的结束语
1. 请示由自己办理的事项,结束语通常为“请批复”、“请指示”、“妥否,请批示”。
2. 请示需要他人办理的事项,结束语可为“以上如可行,建议批转xx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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