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东北石油大学学校评聘资格审查小组认定申报材料要求
来源:东北石油大学网 阅读:1184 次 日期:2015-09-11 09: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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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评聘资格审查小组认定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学校评聘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申报材料的认定审核工作,按照文件要求制定详细的认定办法和认定程序,明确各类申报材料的认定范围和认定依据,并安排专人负责认定审核工作。

二、各单位负责认定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地进行业绩成果认定审核工作。

三、学校评聘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单位的具体认定审核工作要求如下:

(一)人事处

1、对“师德一票否决”情况的认定,应以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记录为准,并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字认可。

2、对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与现岗位相符情况的认定,应要求申报者必须从事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并附有经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签字认可的体现申报者从事现岗位情况的证明材料。

3、对学历学位情况的认定,应以申报者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为主,特殊情况应按照省人社厅、教育厅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并附有经相关部门签字认可的证明材料。

4、对执业资格情况、外送评审系列的知识更新培训情况(继续教育专业培训情况)的认定,应依据相关规定对申报者的执业证书有效性、真伪性进行甄别,并附有经相关部门和单位签字认可的证明材料。

5、申报者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情况的认定,应以上级考试部门提供的成绩为准。

6、对任职年限的认定,应以申报者所申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规定的任职年限为准。特殊情况按照省人社厅、教育厅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7、对国(境)外学习、工作或培训经历的认定,应以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的相关部门或单位签字认可的证明材料为准。

8、对申报者综合考核情况的认定,应以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为前提,由集体研究决定。

9、人事处应对各职能部门认定审核后的业绩成果进行汇总,综合各职能部门和申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对照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确定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者名单。确定人选时认定审核人员要逐条逐项签字。对于不能确定的特殊情况应提交学校职称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教务处

1、对“教学一票否决”情况的认定,应以申报者的教学年度考核记录、教学质量考核评价记录、教学事故记录为准,并附有签字盖章的证明材料。

2、对本科教学工作量的认定,应按存档的开课任务书和教务管理系统中的课程表对申报者所担任的课程和课时进行审定,如有与开课任务书、课程表不符的特殊情况(如调代课情况),应有教学任务安排部门的证明材料(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认定内容包括授课时间、课程名称、学时、授课对象等情况。

  3、对教材的认定,应以在教材科备案的,纳入教材科管理的全校各学科专业的各级各类教材为准,认定内容包括教材原件、出版时间、参编字数、本人排名、署名单位等情况。

4、对与本专科教学相关的奖励、项目的认定,由教务处根据省人社厅、教育厅及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规定制定教学类奖励、项目认定办法。

与本专科教学相关的奖励主要包括国家级、省(部)级、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等同于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奖励),优秀教材奖及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各类个人奖励等。与本专科教学相关的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级、省(部)级、校级教改项目等。

5、对与本专科教学相关的实验鉴定(教学类研究报告)的认定,由教务处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实验鉴定(教学类研究报告)的认定办法。

6、牵头负责对艺术系列(包括编剧、作曲、美术、导演、指挥、表演、器乐演奏、舞美设计、舞台技术、群众文化等专业)中奖励、作品、能力、经历及其他业绩成果的认定,制定认定办法。此类业绩成果应由集体审核认定并提供认定依据。

7、由教务处牵头,根据教学方案、专业发展及课程设置、教师开课情况相关规定和文件,与教学单位共同对公共课教师、基础课教师、专业基础课教师、专业课教师、以实验室工作为主的教师进行界定。负责审核认定的工作人员按照界定结果进行认定。

(三)科研处

1、对与科研相关的奖励、项目的认定,由科研处根据省人社厅、教育厅及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规定制定科研类奖励、项目的认定办法。

与科研相关的奖励主要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省(部)级、厅局级科技奖,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的省(部)级、市(地)级优秀科研成果奖,“挑战杯” 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含工程、实验系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省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省级新产品奖及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各类人才类奖励等。与科研相关的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科研项目,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省(部)级攻关项目、具有重大价值的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含工程、实验系列)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省(部)级重大工程技术项目及各级各系列人才类项目等。

2、对与科研相关的项目鉴定、实验鉴定、研究报告采纳情况(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利(研制高新技术产品,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中推广应用情况的认定,由科研处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认定办法。

3、对专利(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含工程、实验系列)制定国家标准、规程、规范或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的认定,由科研处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认定办法。

4、对论文(检索类文章)的认定,由科研处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我校学术刊物认定办法和学术刊物参考目录。

(四)研究生院

1、对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的认定,应按存档的开课任务书和教务管理系统中的课程表对申报者所担任的课程和课时进行审定,如有与开课任务书、课程表不符的特殊情况(如调代课情况),应有教学任务安排部门的证明材料(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认定内容包括授课时间、课程名称、学时、授课对象等情况。

2、对博士论文的认定,应以在研究生院备案的(包括我校毕业或外校毕业)博士论文为准,认定内容包括论文原件、时间、承担字数等情况,同时对国家优秀博士论文、国家优秀博士论文提名、省级优秀硕士论文进行认定。

3、对研究生教学相关的奖励、项目的认定, 由研究生院根据省人社厅、教育厅及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规定制定研究生教学类奖励、项目认定办法。

与研究生教学相关的奖励主要包括国家级、省(部)级、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等同于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各类个人奖励等。与研究生教学相关的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级、省(部)级、校级教改项目等。

4、对申报者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进行认定,由研究生院按照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规定,对申报者担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专业班级、时限、经历做出认定。

(五)学科建设处

1、对与学科建设相关的项目的认定,由学科建设处根据省人社厅、教育厅及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规定制定项目认定办法。

与学科建设处相关的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省)博士后科学基金及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科研项目等。

2、对博士后出站报告的认定,应以在学科建设处备案的(包括在我校出站或外校出站)博士后出站报告为准,认定内容包括博士后出站报告原件、时间、承担字数等情况。

3、牵头对学校石油主干学科专业进行界定。

(六)学术理论研究部

1、牵头对各类著作的认定,由学术理论研究部根据相关规定,牵头制定我校著作认定办法,认定办法中应明确著作与所申报专业的相关性,认定内容包括著作原件、出版时间、参编字数、署名单位等情况。

2、牵头对教学科研类以外的研究报告进行认定,由学术理论研究部根据相关规定牵头制定认定办法。

3、牵头对国家一级学会颁发的奖励、其他学会颁发的奖励进行认定,由学术理论研究部根据相关规定,牵头制定学会颁发奖励的认定办法。

4、牵头对图书资料系列省文博学会奖、省图书馆学会奖和高校图书馆学会奖的认定,由学术理论研究部根据相关规定,牵头制定图书资料系列奖励认定办法。

5、牵头对图书资料系列工作改革方案或科研课题规划(会计系列的财务(市场、成本、营销、预算、决算)分析报告、调研报告、财务管理规章或制度)的认定,由学术理论研究部根据相关规定,牵头制定认定办法。

(七)高等教育研究所

对各级教育科学规划办及高等教育学会的项目、奖励等的认定,由高等教育研究所根据相关规定,制定项目、奖励的认定办法。

(八)国际合作处

1、对外国留学生授课学时的认定,应按存档的开课任务书和教务管理系统中的课程表对申报者所担任的课程和课时进行审定,如有与开课任务书、课程表不符的特殊情况(如调代课情况),应有教学任务安排部门的证明材料(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认定内容包括授课时间、课程名称、学时、授课对象等情况。

2、对省高校教师双语合作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出国研修项目的认定,由国际合作处根据相关规定制定项目认定办法。

(九)秦皇岛分校

1、对“教学一票否决”情况的认定,应以申报者的教学年度考核记录、教学质量考核评价记录、教学事故记录为准,并附有签字盖章的证明材料。

2、对专科教学工作量的认定,应按存档的开课任务书和教务管理系统中的课程表对申报者所担任的课程和课时进行审定,如有与开课任务书、课程表不符的特殊情况(如调代课情况),应有教学任务安排部门的证明材料(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认定内容包括授课时间、课程名称、学时、授课对象等情况。

(十)继续教育学院

对继续教育授课学时的认定,应按存档的开课任务书和教务管理系统中的课程表对申报者所担任的课程和课时进行审定,如有与开课任务书、课程表不符的特殊情况(如调代课情况),应有教学任务安排部门的证明材料(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认定内容包括授课时间、课程名称、学时、授课对象等情况。

(十一)学生院

对申报者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进行认定,由学生院按照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规定,对申报者担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专业班级、时限、经历做出认定。

申报者的业绩成果,按照学校各职能部门业绩成果的认定办法进行备案。

本附件从2016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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