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黑龙江省市及以下单位/省农垦系统卫生等高级职称评审/核准权限通知
来源: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阅读:1915 次 日期:2015-09-23 11: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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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市(地)及以下单位、省农垦系统卫生、农业系列和省森工系统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核准权限的通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人才工作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促进我省卫生和农业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并会商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决定下放市(地)及以下单位、省农垦系统卫生、农业系列和省森工系统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核准权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放评审、核准权限

从2015年开始,将市(地)及以下单位卫生、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核准权限下放至各市(地);将省农垦系统卫生、农业系列和省森工系统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核准权限分别下放至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各市(地)和省农垦、森工总局可依据上述权限,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43号)要求,自行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本地区、本系统卫生、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核准,履行制发任职文件和办理资格证书等职责。档案存放在市(地)及以下和农垦、森工系统人才服务机构的卫生、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所在市(地)和系统评审、核准。暂不具备组建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市(地),可委托其他市(地)代为评审;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农业系列高级职称分别由牡丹江市、佳木斯市代为评审;委托评审的市(地)和省直管县(市)自行负责核准、制发任职文件和办理资格证书等工作。

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各部门要把卫生、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核准工作摆到促进卫生、农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位置,列入相关部门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措施、完善预案,确保评审、核准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市(地)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职称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组建,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遴选,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以及评审通过人员的核准、发文和证书办理等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专家库人员推荐、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组织实施等工作,着力提升评审质量,不断提高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工作中要提高认识,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共同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评价服务。

(三)规范流程、整章建制。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个人自愿申报、单位审查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把关、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人社部门核准的流程开展工作,保证评审和核准工作流程规范、科学严谨。要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对照上述工作流程,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标准、科学评价。各地、各部门须严格依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30号)、《黑龙江省卫生系列医疗机构外药学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龙江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和国家及我省规定的政策开展评审、核准工作,不可随意降低标准要求或调整政策规定。要不断增进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完善评价方式,创新评价手段,积极探索实行分值制的评价办法,卫生系列(不含医疗机构外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须继续采取专业技术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五)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个工作环节的责任主体,对在申报、推荐、审核、评审、核准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人员,要按照管理权限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严厉追责,同时,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和承担监管主体的责任,探索建立评审监督员制度,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原则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采取业务培训、抽查、巡视和调档复核等措施,对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特别是评审、核准等重点环节加强指导和监管,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和线索,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评审、核准工作,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与省人社厅沟通,每年12月底前须将获得高级职称人员名单及核准文件报送省人社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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