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现就象山县2015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由宁波市教育局负责(具体要求详见市教育局公告)。“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中教师资格”由本县教育局负责认定。
户籍不在本县,但人事档案挂靠本县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可向本县教育局提出认定申请。
二、网上报名时间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统一实行网上申报。具体网报时间:10月8日-10月12日(网站周末及节假日不开放)。
三、网上报名方式及打印申请表
(一)参加“国考”笔试、面试合格的人员报名方式
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点击“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员网报入口”(红色入口)选项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注册。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阅读“申请人必读”。
2.确认“服务条款”。
3.填写“身份信息”。如果您不知道统考合格证编号,请登录http://www.ntce.cn,从“成绩查询”栏目查询。
4.选择“认定机构”。该页面上部分信息直接从系统中提取,下部分选择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是象山县教育局。
5.选择“确认点”。
6.阅读“注意事项”。
7.填写“申请材料”。页面分为三个部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登录信息(必须牢记);申请人填写信息。其中申请照片选择近3个月内正面,免冠,无头饰的彩色证件照,淡蓝色、红色或白色背景,无边框。请确保加贴在申请表上,且现场确认时提交的照片与此电子照片同一底版,建议照片宽度为114像素,高度为156像素。
在申请人将全部申请信息填写完成后,可以点击“提交”按钮,将个人申请信息提交给认定机构。
8.注册“完成”。提交成功后(如果提交信息填写错误,系统将弹出相应的错误提示),页面显示了申请人的姓名、证件号码、电子邮箱和密码以及“登录”按钮,点击“登录”按钮,则会进入到认定申请人登录页面。在网报时间结束之前,申请人可以登录网上申报系统修改(“国考”申请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不可修改,其他信息可修改)和查看申请信息。
(二)参加“省考”的教育学、心理学合格的人员(含列入国家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及应届的职高幼师专业毕业生)报名方式
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点击“未参加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员网报入口”(绿色入口)选项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注册。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阅读“申请人必读”。
2.确认“服务条款”。
3.选择“认定机构”。首先选择申报的教师资格种类,然后选择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是象山县教育局。
4.选择“确认点”。
5.阅读“注意事项”。
6.填写“身份信息。
7.填写“申请材料”。页面分为三个部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登录信息(必须牢记);申请人填写信息。其中申请照片选择近3个月内的正面,免冠,无头饰彩色证件照,淡蓝色、红色或白色背景,无边框。请确保加贴在申请表上,及现场确认时提交的照片与此电子照片同一底版,建议照片宽度为114像素,高度为156像素。
在申请人将全部申请信息填写完成后,可以点击“提交”按钮,将个人申请信息提交给认定机构。
8.注册“完成”。提交成功后(如果提交信息填写错误,系统将弹出相应的错误提示),页面显示了申请人的姓名、证件号码、电子邮箱和密码以及“登录”按钮,点击“登录”按钮,则会进入到认定申请人登录页面。在网报时间结束之前,申请人可以登录网上申报系统修改和查看申请信息。
(三)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网上填报申请信息后,需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在现场确认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认定机构。在申请人登录后(“国考”红色入口,“省考”绿色入口),点击页面右侧的“打印申请材料”,可以在页面的预览窗口内看到申请表样式,系统默认选择的是A4版式。点击预览窗口右上角的“打印”按钮,则打印所有页面。之后请将该表4张A4纸按顺序翻印成1张A3纸格式。
四、现场确认
申报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人员,请选择到“县级认定机构”的相关地点进行个人信息现场确认。未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具体注意事项有:
(一)确认时间:
1.10月15日和10月16日上午为参加“国考”笔试、面试合格的人员现场确认时间。
2.10月16日下午为原来参加“省考”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合格人员的现场确认时间。
具体确认时间为每天的8:30-11:00和14:00-16:30,逾期恕不办理。
(二)确认地点:象山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详细地址:丹城象山港路300号百福大厦,象山港路和新丰路交叉口东南角,可以选择10路、11路公交车在象山港路新佳苑下车或选择5路公交车在新丰路白凉亭站下车)。
(三)随带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由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鉴定填写的《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见附件1);
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户主和本人页)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才交流中心)证明;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我局将统一对毕业证书在“学信网”上进行真伪查询)。师范类毕业生还需提供本人档案中在学期间成绩单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我局将统一对普通话证书进行真伪查证);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有效期5年),参加“国考”的需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与网报同一底版的2寸照片3张、1寸照片1张。其中两张2寸照片请事先粘贴在《申请表》上,另1张2寸照片在反面用圆珠笔写上姓名后现场确认时交上,1寸照片贴在体检表上。
9.交费。按照浙价费〔2013〕87号文件规定,每位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省考申请人员,应交纳考试费280元。
五、集中体检
相关人员须参加在指定医院集中进行的体检(其中一项为X光胸透),请自行选择相应体检表下载填写并贴好同底1寸照片。集中体检日期初定于10月24日,具体时间、地点在现场确认时通知。
六、能力测试
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参见浙教人〔2003〕224号文),“除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外,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均应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并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和考察”。
在我县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或者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类毕业生,均须参加于10月下旬或11月上旬组织进行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详见具体公告),测试的内容和形式主要包括撰写教案、试讲(上课)、面试等,详见附件2、3。(参加“国考”人员除外)。
七、咨询电话
象山县教育局:65732890。
象山县教育局
2015年9月25日
附件:
1、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
2、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3、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4、幼儿教师资格体检表
5、中小学教师资格体检表
温馨提示:
《点击附件下载》来源于象山县教育局网,最近更新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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