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专业综合II考试大纲
来源: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服务网 阅读:6963 次 日期:2011-07-14 18: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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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

专业综合II考试大纲

教育部考试中心

目录

I.考查目标……………………………………………………2

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2

III.考查内容…………………………………………………3

IV.题型示例及参考答案……………………………………23

V.参考书目……………………………………………………32


I.考 查 目 标

专业综合II考试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三部分内容,主要考查上述学科

的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备继续攻读学位所要

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在考查考生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及掌握的同时,侧重考查

考生运用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和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及原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考生

应能:

1.正确掌握和准确理解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理。

2.正确运用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给定材料进行分析处理和正确评价。

3.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综合运用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我国现实法律现象和法治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

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

法理学 60分

中国宪法学 50分

中国法制史 40分

四、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 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多项选择题 18小题,每小题2分,共36分

简答题 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分析题 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论述题 1小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III.考 查 内 容

第一部分 法 理 学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法 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的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的历史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第二节 法 理 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一节 法、法律的含义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三、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第二节 法 的 本 质

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神意论;理性论;命令说;民族精神论;社会控制论。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三、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第三章 法的起源与演进

第一节 法 的 起 源

一、法起源的主要原因

法起源的经济因素;法起源的政治因素。

二、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再发展为制定法;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发展到相对独立。

第二节 法 的 演 进

一、古代法

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所有制,公开确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封建制法确认人身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

二、资本主义法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和本质。

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区别。

三、社会主义法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本质。

第四章 法 的 作 用

第一节 法的作用的含义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的定义;法的作用的实质。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法的规范作用;法的社会作用。

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

一、指引作用

二、评价作用

三、预测作用

四、教育作用

五、强制作用

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

一、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

阶级内部的关系。

二、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促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等。

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二、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第五节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一、法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二、法的特性,如概括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等,与社会生活的具体性、复杂性等之

间存在着矛盾

三、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四、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第五章 法 律 制 定

第一节 法律制定的概念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的定义;法律制定的特征。

二、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立法权的概念;立法体制的概念;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第二节 法律制定的原则

一、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

法律制定的依据、权限、程序等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二、科学性原则

法律制定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三、民主性原则

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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