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坚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推进我省党校系统(含讲师团系统,下同)的师资队伍建设,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厅《关于职称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闽职改字[1996]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党校系统近两年职改的实际情况,现对《福建省党校系统教师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党校统职改[1997]04号)作如下修订,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聘的范围、对象
1、现在省、设区的市委党校(包括省直工委党校),县(市、区)委党校,省、设区的市委讲师团、省直讲师团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已具备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在单位岗位设置范围和上级部门核定的职务指标内,可申报评聘相应教师职务。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教师,若离退休时已达到规定的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不包括离退休前已申报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被终审评委会否决未满一年,或离退休后已申报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被各级评委会否决的人员),在离退休后一年之内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3、除闽职改字[1993]18号文件规定外,连续病事假或国内脱产进修一年以上到申报之日尚未返回教学岗位;自费出国进修尚未返回教学岗位;或公派出国进修、工作期满尚未返回教学岗位;申报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被终审评委会否决未满一年的人员,均不列入当年评审对象。
二、做好岗位设置,认真进行任职考核工作
1、各级党校、讲师团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教学科研人员编制和职务指标限额内,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对教师职务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和调整教师职务岗位,把聘任职务指标科学地转换成岗位。在合理设置教师职务岗位的基础上,明确工作任务、标准及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2、省委党校、省委讲师团教师的职务结构比例可参照本科院校的职务结构比例标准;各设区的市委党校、讲师团,可参照专科院校的职务结构比例标准;县(市、区)委党校可参照中等专业学校的职务结构比例标准;上述结构比例的核定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可能,逐步达到。
3、各级党校、讲师团应按照省职改办关于任职考核要求,明确条件,硬化标准,认真做好年度教师考核工作。在完成教师考核的基础上,方可开展评聘工作。考核应依据单位与教师签定的聘约,按照教师的不同工作岗位,所承担的不同任务而有所侧重。县(市、区)委党校的教师应重点考核他们完成教学工作量和教学效果如何。
4、设区的市、县(市、区)委党校、讲师团可参照省委党校《聘任专业技术人员的暂行规定》(闽委校综字[1993]02号)和《关于未聘、待聘、低聘、解聘人员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符合各校具体实际情况的暂行规定和管理办法,加强聘后管理。
三、任职条件
(一)学历与任职年限要求
1、助教(助讲)
获得学士学位,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助讲)职责;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助讲)职责。
2、讲师
(1)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或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须承担助教(助讲)职务工作二年以上且攻读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或第二学位的学习年限与承担助教职务工作的年限累计应在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承担助教(助讲)职务工作四年以上,已进修通过省委党校或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六门课程的进修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县(市、区)级党校的教师只须通过其中的三门专业课程]。
3、副教授
(1)获得博士学位,承担讲师职务工作二年以上或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承担讲师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承担讲师职务工作五年以上,已通过省委党校或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六门课程的进修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1983年前已获得中级职称,或1966年前大学本科毕业(含1967年毕业的五年制、1968年毕业的六年制)的教师可免此项要求];
(4)已评聘其他系列专业技术高、中级职务,转定或晋升副教授职务,须具备第(3)点学历和进修要求。已评聘其他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务,须经一年以上实际教学科研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已评聘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中级职务,须先转定讲师职务并且承担讲师职务工作一年以上,承担讲师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中级职务五年以上,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
4、高级讲师
(1)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承担讲师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承担讲师职务工作五年以上,已通过省委党校或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三门专业课程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1983年前已获得中级职称或1966年前大学本科毕业(含1967年毕业的五年制,1968年毕业的六年制)的教师可免此项要求]。
5、考虑到当前我省设区的市委党校、县(市、区)委党校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其中对1970年至1976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在教学岗位上工作10年以上,系统讲授过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教学成绩显著,任期考核一年优秀的,晋升副教授、高级讲师可以考虑放宽学历要求。
(二)科研成果要求
1、讲师
申报讲师职务(正常晋升)的教师其担任助教期间的科研成果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省委党校及省委讲师团教师须在公开刊物(须有统一刊号CN,下同)上发表学术论文二篇(均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署名,下同),其中须有一篇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或大学学报上发表;或正式出版专著、教材四万字;
(2)设区的市委党校、讲师团教师须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或在公开刊物发表论文一篇并正式出版专著、教材二万字;
(3)县(区)党校教师须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在设区的市级刊物(须有准印证)上发表论文二篇;或正式出版专著、教材三万字。
2、副教授
申报副教授职务(正常晋升)的教师其担任讲师期间的科研成果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省委党校及省委讲师团教师应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或大学学报上发表四篇以上学术论文,且其中须有二篇在本单位外的刊物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或大学学报上发表学术论文二篇,并正式出版过有价值的专著、教材十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或大学学报上发表学术论文二篇并获得以下奖项中的一项:国家四等、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前二名、全国党校系统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前二名、全省党校系统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前二名、全省党校系统教学观摩与竞赛一等奖;
省委党校及省委讲师团从事外语或其他基础课教学的教师应在公开刊物(均须有全国统一刊号CN)上发表论文四篇以上;
(2)设区的市委党校及设区的市委讲师团教师应在公开学术刊物(均须有全国统一刊号CN,下同)发表四篇以上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其中须二篇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或大学学报上发表;或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二篇,并正式出版过有价值的专著、教材十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并获得以下奖项中的一项:国家四等、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前二名、全国党校系统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前二名、全省党校系统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前二名、全省党校系统教学观摩与竞赛二等奖;
设区的市委党校及设区的市委讲师团从事外语或其他基础课教学的教师应在公开刊物(均须有全国统一刊号CN)上发表论文四篇以上;
3、高级讲师
申报高级讲师职务(正常晋升)的教师其担任讲师期间的科研成果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应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其中一篇应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或大学学报上发表;
(2)应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并正式出版过专著、教材五万字以上;
(3)应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并获得以下奖项中的一项:全省党校系统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前二名、全省党校系统教学观摩与竞赛三等奖。
(三)外语要求
按照闽职改字[1996]59号、闽人发[2000]8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考核要求
正常晋升的教师,任期考核须称职以上;选青、破格晋升的教师,任期考核须有一年优秀。
(五)工作量要求
各级党校、讲师团的教师全年应完成1680小时的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调查研究工作量、下基层挂职(锻炼)工作量等],其中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应占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二以上,对以教学为主的教师,任职四年来平均每学年的教学工作量不能少于1120小时,领导兼任教学工作的可减少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六)基层实践要求
凡45岁以下的中青年教研人员原则上都应轮流到基层锻炼或参加调研工作等累计达一年,方可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七)破格晋升任职条件
对确有真才实学业绩卓著,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相应条件的教师,可不受本实施意见有关副教授(高级讲师)、讲师任职的学历或资历的限制,破格申报副教授(高级讲师)、讲师职务。
1、副教授
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要求,承担讲师职务工作三年以上,或博士毕业,承担讲师职务工作一年以上(资历破格);或不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要求,承担讲师职务工作五年以上且通过省委党校或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六门课程的考试,取得合格证明(学历破格),除符合其它任职条件外,任现职以来还须具备下列二项条件:
(1)获得国家四等或省、部级三等以上社科优秀成果奖前二名,或获得全国党校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前二名,或获得全省党校系统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前二名,或获得全省党校系统教学观摩与竞赛一等奖;
(2)在正式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或大学学报上发表过五篇以上学术论文;
(3)正式出版过十五万字以上的专著或教材;
(4)经省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专家。
超前晋升(承担讲师职务工作三年以上)又不具备本文规定学历要求的,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某二项条件十分突出,也可申报):
(1)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前二名,或获得全国党校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前二名;
(2)在正式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或大学学报上发表五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家部委、全国学会、科学院所属研究所主办的学术刊物或相当上述级别的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二篇以上;
(3)正式出版过二十万字以上的专著或教材;
(4)经省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专家。
2、高级讲师
具备本文规定的有关担任高级讲师所需的学历要求,承担讲师职务工作三年以上或不具备本文规定的高级讲师任职的学历要求,承担讲师职务工作五年以上且通过省委党校或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三门课程的考试,取得合格证明,除符合其他任职条件外须具备下列二项条件:
(1)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或大学学报上发表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2)正式出版过专著、教材十万字以上;
(3)获得省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前二名,或获得全国党校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前二名,或获得全省党校系统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前二名,或获得全省党校系统教学观摩与竞赛二等奖;
(4)任讲师期间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3、讲师
具备本文规定的有关担任讲师所需的学历要求,承担助教职务工作三年以上或不具备本文规定的讲师任职的学历要求,承担助教职务工作四年以上,且通过省委党校或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六门课程[县(市、区)委党校仅要求三门专业课]的考试,取得合格证明,除符合其他任职条件外须具备下列二项条件之一:
(l)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四篇以上学术论文;
(2)正式出版专著、教材十万字以上。
四、评审组织
各级党校、讲师团应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闽职改字[1993]19号《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由省委党校负责组建省党校系统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负责全省党校系统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省委党校和设区的市委党校、省委讲师团组建教师中级职务评委会,负责党校系统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省委党校教师中级职务评委会负责省委党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设区的市委党校、讲师团、县(市、区)委党校组织评审推荐小组,由本单位具有高级职称教研人员和单位领导7-9人组成[县(市、区)党校可吸收个别具有中级职称教研人员],负责本单位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党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委会由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中级职务评委会分别由各设区的市和省党校系统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报省职改办及省党校系统职改办备案。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教授职务的任职条件按省教育厅职改领导小组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担任中级职务前,已通过省委党校或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六门课程的进修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县(区)委党校的教师只须通过其中的三门专业课程)]的教师,申报副教授(高级讲师)时,可免此项要求;
(三)凡申报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均须提交近二年来一至二门课(或一至二个专题)的课堂教案;
(四)凡破格晋升高级职务的教师,今后均须参加有关学科组织的专业答辩;
(五)各单位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人员的代表作,均由省党校系统职改办统一送专家鉴定,不再由各单位自行送审;
(六)本修订意见未载明而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局职改字[1993]18、19号文,闽职改字[1996]74号文已明确规定的,按上述三个文件规定执行。自本修订意见下发后,过去省党校系统下发的职改文件除本修订意见已涉及外,即日起自行废止;
(七)本修订意见由省党校系统职改办负责解释。
福建省党校系统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200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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