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云南省大学生村官考试笔试几个事项说明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阅读:3505 次 日期:2008-08-22 22: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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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和考试科目

一、考试时间

8月24日上午9:00—1l:00。

二、考试科目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满分100分,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 场 规 则


一、在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结束铃响前,不得交卷或退场。

三、应考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应考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四、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严重违纪取消考试资格,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五、试卷发放后,应考人员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等有关信息,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未用铅笔填涂的按零分处理。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一、笔试期间,凡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

二、笔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违纪行为。

(一)在答题卡规定位置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作任何标记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参加考试的;

(三)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四)偷看他人答题,或者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五)夹带资料,偷换试卷,传递纸条或其他物品的;

(六)伪造证件者;

(七)请他人替考的;

(八)未按规定,携带笔试禁用的电子设备和其他工具至座位的;

(九)未经监考人员许可提前退场的;

(十)试卷作答情况与他人雷同的(经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三、对于应考人员的严重违纪行为,一律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且应考人员在5年内不得再报考公务员;对于应考人员的其他违纪行为,提出警告。

四、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其他应考人员,威胁他人安全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代人考试者,由当地考试主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报人事厅考试中心备案。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考人员的作答无效,按零分处理。

(一)不按规定填(涂、写)姓名、准考证号的;

(二)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上答题的;

(三)未用规定作答工具答题或涂答题卡的;

(四)用汉语以外语言文字作答的(试卷中特别指明的除外)。

七、应考人员有其它违纪行为,可视其情节参照本规定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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