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省教育考试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民厅〔2015〕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甘教厅〔2006〕94号)要求,现将201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要求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之内单列下达。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是一项特殊重要工作。各招生单位要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认真落实招生计划,用心用情做好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努力培养一大批立场坚定、思想过硬,具有较高科学人文素养和创新能力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二、招生计划
(一)骨干计划招生是全国研究生招生的一部分,在严格执行《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和博士年度招生文件基础上,坚持“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原则。
(二)骨干计划招生专业和学位类型重点向理工类、应用型专业倾斜,且招生比例不低于招生总数的50%。招生单位可招收不超过10%的汉族在职考生,不得超比例录取。各招生单位要根据教育部要求,结合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单位骨干计划专业和学位类型招生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招生条件
符合国家硕士、博士研究生报考条件的甘肃省省内少数民族考生和在民族聚居区工作3年以上,且报名时仍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工作的汉族考生(符合上述条件的非委培生、非定向生)均可报考。民族聚居区自治地方指甘肃省内临夏、甘南两个自治州和天祝、肃南、肃北、阿克塞、张家川五个自治县。
四、报名时间
硕士研究生:2015年10月10日—25日。
博士研究生:2015年10月10日开始启动报名工作。具体报名时间根据报考学校报名时间自行确定。
五、报名程序
(一)考生登录甘肃省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报名登记服务管理系统(http://ssggbm.gsedu.cn );
(二)根据资格预审的有关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相关证件的相关图片(图片格式统一为jpg格式,文件大小不得超过200K);
(三)考生登录报名系统,查询预审情况。预审通过并公示期满的考生按要求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省教育厅进行现场复审;
(四)复审通过的考生持《报考201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和校验码在网上报名并到指定地点现场确认。
六、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所有参加201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需先登录甘肃省少数民族骨干人才计划报名登记服务管理系统(http://ssggbm.gsedu.cn )注册个人相关信息,上传个人相关证件的图片资料,由省教育厅统一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复审。网上预审通过后进行名单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考生可在预审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之后由本人携带个人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两寸证件照(2张)在省教育厅民族教育处办理现场复审,现场复审合格者由教育厅打印《报考201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并核发“网上报名校验码”或《报考201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一)应届毕业生: 携带考生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姓名、民族、生源地、是否定向委培生)、学生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1份。
(二)往届未就业毕业生:携带考生所在市、县人社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挂靠情况及尚未就业的相关证明(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直接提供就业报到证原件)、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1份。
(三)在职考生:携带考生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县级或县级以上的人社主管部门)出具的报考函件、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以上资料复印件1份。
七、复试、调剂及录取
(一)报考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实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等特殊政策,由教育部统一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成绩要求。
(二)各招生单位要认真执行教育部相关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考生,依照下达的计划数和民族比例进行差额复试,择优录取。不得将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录取为骨干计划研究生,也不得将报考骨干计划的考生录取为普通研究生。本单位合格生源不足的,可调剂录取报考其他招生单位骨干计划的合格考生。对报考理工科类和少数民族语言类考生给予适当倾斜。博士研究生录取向民族工作重点地区倾斜。博士考生中,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比例不得低于80%。
(三)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达到招生单位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的,直接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招生单位要及时完成考生的学籍注册;未达到招生单位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的考生,需在骨干计划基础培训基地进行一年基础强化培训,合格后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博士研究生直接进入高校(科研院所)学习。
(四)协议签订。被录取考生需签订三方(或四方)定向培养协议书。协议先由考生与招生单位签订,再与生源地省级人社部门或所在单位签订。被录取的在职考生入学报到时不迁转户口。
八、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及监督管理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复试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所有考生(含拟录取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成绩)、民族等信息。拟录取名单要由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5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单位的招生简章、复试录取办法、拟录取名单均要向省教育厅和省招办备案。省教育厅、省招办将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的监督管理。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招生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九、教育管理
(一)责任主体。招生单位是骨干计划学生培养工作的责任主体。凡涉及学生在校期间教育管理服务的各类事项,如出国交换学习、学籍变动、学生奖助等,均按各招生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二)教学管理。各招生单位要坚持“严、爱、细”原则,对骨干计划学生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管理,不降低考试标准。
(三)学生资助。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的学费、住宿费等按国家及招生单位相关规定缴纳。各招生单位和基础培训学校要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奖励资助。在开展奖助学金评定时,要充分考虑骨干计划学生的特殊性,予以适当倾斜。
十、 就业相关问题
(一)就业问题。骨干计划学生毕业后,必须履行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不得违约。
(二)派遣问题。在职考生派遣回原工作单位。毕业离校时仍未就业的非在职考生派遣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档案转回原工作单位、就业单位或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三)升学问题。经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职学生还须征得原工作单位同意),骨干计划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限报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同时签订博士研究生定向协议书。
十一、其它事宜
其他招生、录取和培养等工作按《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教民〔2005〕11号)、《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甘肃省民委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甘教厅〔2006〕94号)、《省教育厅 省人事厅 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有关毕业生问题的通知》(甘教厅〔2008〕87号)执行。
联系人:马小梅 樊霞会
联系电话:0931- 8283124
地 址:兰州市南滨河东路571号教育大厦民族教育处
甘肃省教育厅
2015年10月10日
附件:协议书资料
温馨提示:
《协议书资料》来源于甘肃省教育厅网,最近更新于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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