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更好发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促进学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岗位设置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和师资队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聘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人员。
二、评聘原则
1.评聘结合原则。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一律实行按岗评聘,评聘指标、标准、办法与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相结合。
2.分类评价原则。坚持同行评价、分类评价、综合评价相结合。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评价。注重教学、教育教学改革、科技创新、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要求。充分体现重师德、重业绩、重能力的激励导向。
3.分级评聘原则。实行学院、分院两级评聘制度,充分发挥分院在推荐评聘中的作用,逐步落实分院在师资队伍建设中的自主权。
4.公平竞争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保障教职工平等参与权,严格执行评前评后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评聘程序。
三、评聘类别
1.自主评聘类别为:高校教师(含思政教师)系列;科学研究系列;实验系列;图书资料系列。
2.其他辅助岗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相关评委会评审,以及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任职资格后,可向学院人事处提出聘任申请,人事处审查后和自主评聘人员一同根据学校评聘指标,统一提交学校评聘委员会会议,经评聘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人员方可办理相应的聘任手续,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四、评聘指标
根据评聘结合原则,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按指标评聘,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一律在评聘指标控制范围内进行,对没有岗位指标的专业技术职务将不组织评聘工作。
按照规定学校实行评聘指标控制原则,在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岗位设置结构控制比例的基础上,根据年度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数、人才引进预留岗位数以及学科专业发展特殊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核定本年度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控制指标。
五、评聘组织及职责
学院按规定建立相应的考核推荐组、学科评议组、评聘委员会。
(一)考核推荐组及其职责
各分院分别成立考核推荐组。考核推荐组由各分院主要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代表及教师代表组成。(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5人)
主要职责:
受理申报人的申报,接收申报人提交的佐证材料,并送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
负责根据年度评聘计划、岗位评聘条件及本分院竞聘人员(包括兼课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工作实绩和履职情况等进行全面考评,并产生推荐人选。
分院以外的部门统一成立一个考核推荐组,成员一般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5人)。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小组名单须事先报学院人事处备案。
(二)学科评议组及其职责
主要职责:负责对推荐对象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核,对其是否达到评聘要求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进行专业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
本年度我院结合实际情况组建学科评议组或提请浙江省教育厅进行委托评议。
(三)评聘委员会及其职责
学院评聘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学术委员会成员代表、分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代表、教师代表、部分校外专家组成。院长担任主任,分管人事的副院长为副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综合考核推荐组和校外学科评议组推荐评议情况,结合学院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对推荐对象的学术水平、素质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审核评议,审定岗位聘任人选;研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评聘委员会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委员出席。学院评聘委员会首先根据学院学科发展需要和学院实际情况组建涵盖若干相关学科专业的学院文、理学科评议大组,评议大组依据学科评议组的评议意见,对推荐对象进行综合评价。然后举行评聘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当年评聘计划、学科评议大组的评价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聘任人员。委员严格按照年度计划评聘指标数投票,结果经到会委员2/3及以上通过为有效。
六、评聘工作程序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一般按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竞聘、考核推荐组推荐、学科组评议、校评聘委员会审定、公示拟聘人选、颁发聘书、评聘结果报备等程序进行。
1.公布岗位信息。学校按照核定的年度评聘指标计划,制定并公布岗位信息、岗位任职条件、实施方案、评聘程序等。
2.申报受理。考核推荐组受理申报人的申报,申报人应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学术成果与科研成果等材料。各考核推荐组和职能部门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人事处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评前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正式确认申报人员的参评资格。
3.学术不端检测。申报人员需向学院人事处提交申报材料中所有论文的电子档(必须从期刊网下载),由人事处统一送检。复制比超过30%的论文不能用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4.学术成果评价。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成果需经校外同行专家鉴定,由学校统一组织送审。实行匿名鉴定。申报正高的需送3位专家进行鉴定,申报副高的需送2位专家进行鉴定。
5.考核推荐组推荐。各考核推荐组进行分类推荐,也可采取竞聘方式进行推荐,确定推荐人选。
6.人事处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评前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正式进入学科评议阶段。
7.学科评议推荐。按照规定学科评议组对我院委托评议的对象进行学科评议。
8.评聘委员会评定。依据学科评议组的评议意见,评聘委员会先进行分组讨论推荐;然后举行评聘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听取各组推荐意见后,进行综合评审,最后在评聘指标限额内以投票方式确定拟聘人员。学院评聘委员会会议须有应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结果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9.学院将评聘结果及参评材料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学校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并与受聘人员办理职务聘任有关手续。
10.按要求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七、评聘管理及有关政策
1.学院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签订聘任合同,实行聘约管理。
2.学院实施专业技术职务年度和聘期考核制度,对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低聘、解聘的依据。
3.评聘工作注重工作实绩,破除论资排辈,不唯学历、资历、论文。特别优秀人才或者为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作出特别突出贡献人才可以破格申报。
4.参加评审当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再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对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严格按学院聘任条件进行评聘,不降低标准。
5.根据浙人社发〔2013〕106号精神,对于在竞聘或聘期考核中,确因业务工作实绩不符合原聘岗位任职条件而低聘,且退休前仍在低聘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若其在原聘岗位聘满2个及以上聘期,且现聘岗位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符合要求,学院可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将其重新聘任到原聘岗位,并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享受原聘岗位的退休待遇。
6.学院不再进行与岗位聘任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7.为加大吸引高层次人才,对从国(境)外引进的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已具有国(境)外工作经历,未取得与高校相对应的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资历、工作年限制,从引进次年起,三年内可根据其业绩水平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三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8.学院鼓励教学科研业绩特别突出的中青年拔尖人才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破格仅限于高校教师系列。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近三年教学业绩考核连续为B以上,且至少有一次为A,同时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八、监督管理
1.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坚持评聘对象、评聘材料、评聘结果公示制度及评聘标准、评聘程序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2.建立职务评聘诚信机制。申报人员要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或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对参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予以严肃处理。部门考核推荐组、学科评议组、学院评聘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和工作人员涉及本人或有直系亲属申报时,应主动申请,实行回避。
3.建立评聘的监督机制。教职工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意见建议可向学院纪检监察室申诉或投诉,一般应以实名书面形式反映。纪检部门要为申诉、投诉人保密。申诉、投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匿名投诉一般不予受理。
九、其它
1.人事代理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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