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创业导师在促进创业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创业指导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切实帮助创业者提高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创业导师服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1号)的有关规定,拟面向全市公开招募创业导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募原则
深圳市创业导师指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募的,具有创业指导专业知识或能力,为自主创业人员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专家学者、企业家或其他专业人士。创业导师招募坚持政府主导、自愿申请、择优聘任的原则,确保选聘专家认真敬业、专业权威,能胜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的创业指导服务等工作,并在服务过程中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安排和监督。
二、招募条件
创业导师应身心健康,热心公益创业服务,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具备丰富的创业实践经验或创业指导能力,精通本部门、本行业政策;在创办、管理企业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承诺在开展创业指导服务过程中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服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有关工作安排。
创业导师主要从下列人员中招募:
(一)有成功创业经历,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创业者;
(二)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法人组织中的职业经理人和专业人士;
(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从事相关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
(四)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人员;
(五)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服务内容及原则
创业导师开展的创业服务主要包括咨询和评审两类:咨询类创业服务主要通过集中讲授和个别咨询、指导、策划相结合的方式,使创业者进一步树立创业意识和竞争意识,掌握创业必备的相关知识,了解扶持政策,增强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决策能力。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为创业者提供开业指导、项目策划、论证评估、市场分析、营销策划、信贷融资、企业管理咨询等各方面的指导服务;评审类创业服务主要包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的创业项目评审、孵化基地考核等。
创业指导专家与创业咨询者之间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创业指导专家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及个人经验知识为创业者提供咨询、指导建议,仅供创业者参考,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对项目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四、资格评估及聘任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申请后,科学评估专家的能力和素质,严格筛选,优中取精,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申请人专业特长和工作经历等资格条件与创业指导工作的关联性和匹配性。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对初步拟定聘任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与申请人签订聘任协议书并颁发创业导师聘书,聘期为2年,期满经本人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可续聘。创业导师信息纳入全市创业导师资源库,资源库信息向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放。
五、补贴标准
创业导师完成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创业指导服务的,根据其服务情况和效果,可给予每半天不超过600元,每天不高于1000的工作补贴。鼓励创业导师提供志愿服务,给予每次不超过200元的交通伙食补贴。
六、报名资料及方式
(一)报名者需提交材料:
1.《深圳市创业导师申请表》;
2.身份及学历证明;
3.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4.其他与创业指导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荣誉证书、职称证书等。
(二)报名方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深圳市创业导师申请表》(附件),填写并经本人签字后,附相关材料文档(证件证书资料需核验原件留复印件)递交至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劳动就业大厦804,联系电话:82102834。
七、其他事项
创业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取消创业导师资格并收回创业导师聘书: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不能继续满足创业导师工作要求;
(二)以创业导师名义从事与创业服务无关的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开展创业服务过程中,违反职业操守不能公平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有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本人提出不再担任创业导师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创业服务工作的。
本通知内容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16日
温馨提示:
《深圳市创业导师申请表.doc》来源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最近更新201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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