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地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新财会字【2014】30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全区统一规划和推广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凡持有哈密地、市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必须参加财政部门确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鼓励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参加培训。高级(总)会计师原则上参加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网络远程教育、脱产集中面授培训和自主学习并行方式。根据自治区《关于在全区统一规划和推广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2015年度哈密地区积极推广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有上网学习条件的,均可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面授和自主学习作为有效补充。
(一)网上学习。登录学习端口唯一。学员需从新疆财政厅网站(http://www.xjcz.gov.cn)登录,选择“会计管理”网页,点击进入“会计事务办事大厅”,先注册(邮箱号注册,需实名登记),再登录;选择“继续教育”点击进入“继续教育报名”,选择网校和学习年度,前往报名。随后的报名程序,各网校均有指引,可根据指引报名学习。详情请查看自治区财政厅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会计管理-继续教育须知。
(二)集中面授学习。培训时间
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2015年10月20日开始,12月30日结束。培训课时为24学时(三天)。
(三)自主学习。本年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试,考取初级会计实务、中级会计实务科目单科合格者,考取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的会计或会计相关科目单科合格者(以网上查询成绩为准),以及当年发表财经类论文一篇以上(含一篇)的,可以视同完成2015年度继续教育。
三、面授培训内容
(一)企业类会计人员
《企业会计准则最新政策解读》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是:
《新《预算法》解读》
四、培训机构
承担本地区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是经哈密地区财政局评估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的哈密地区会计学会、哈密地区行政学院(地委党校)、哈密广播电视大学、哈密地区职业技术学校。会计人员可根据本人居住地址或单位所处地址,选择上述培训机构参加面授培训。
五、继续教育注册登记
(一)以前年度没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的,必须通过网络培训形式补齐遗漏年度的继续教育课时。
(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工作,由承办培训机构统一集中办理。
(三)登记时,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上报的培训班总结、考勤记录、考试成绩、教学课件以及对发表论文、参加有关培训班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提供的证书、刊物等认真进行审查,保证每一个会计人员都依法接受继续教育。
六、组织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哈密地区财政局负责全地区范围内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县、市负责本辖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继续教育工作,积极鼓励和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培训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二)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1、培训班每期定员不能超过150人。
2、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日内,培训机构要将培训班授课教师名单、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培训日程安排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
3、培训结束后,各定点培训机构要将培训工作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4、各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考勤、考核、考试等日常管理制度,培训机构要严格考勤,同时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资料档案。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对于不按规定办学、教学管理不力、教学质量不高、学员反映不好的办学机构,取消其办学资格。
八、其他未尽事宜请与哈密地区财政局会计科联系,电话;2239084
哈密地区财政局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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