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2015年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考生守则及违规处理规则
来源:宁波大学 阅读:839 次 日期:2015-10-23 14: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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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生应试守则

1.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诚信应考。

2.必须凭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其他人员为港澳台身份证件、华侨身份证或外籍护照)进行网上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考生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提交本考试管理所需的个人信息和电子照片,并对签字确认的考试报名信息承担法律责任。报名信息一经签字确认不得修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

3.考生须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位置、身份证验证入场时间、考试时间等相关注意事项。

4.考生须凭准考证和网上报名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身份证验证后方可入场参加考试。

5.考生须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上答题、填写考生姓名、考号等;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考号。考生自带考试指定的文具用品,如:黑色或蓝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绘图仪器、无存储和编程功能的电子计算器等用具。其它物品,如:文字资料、纸张、通讯工具和具有记忆、存储、查询、翻译或编程功能的电子用品等,不准带入考场。

6.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考生须在考试正式开始前15分钟入场完毕。随即开始播放(或宣读) 考试注意事项(考场指令)。考生应认真听取、严格按照要求执行。迟到考生责任自负。

7.考生须按考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核查。

8.正式答题前,必须按照“考场指令”要求,使用规定的书写工具,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或填涂姓名、考号等。除在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位置按要求填写或填涂相关内容外,不得在其它地方做任何标记。

9.开考指令发出后方可开始答卷。

10.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的秩序。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有偷看、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卡)及抄袭或让他人抄袭等行为。

11.遇有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须先举手请示,经监考员同意后方可提问。对试卷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12.考试终了指令发出时,必须立即停笔,坐在原位,等待监考员收齐考试材料,核对无误并在准考证上签字,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退出考场。签过字的准考证作为考生交卷的凭证,请妥善保存。考生自行交卷,未经监考员验收签字或不配合监考员工作,造成答卷遗失等后果,责任自负。

13.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所有考试材料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14.考试过程中,涉嫌违规的考生接到《违规处理告知书》后,可以选择继续考试(被取消考试资格的除外)或放弃考试,但必须保持冷静,不得在考场内与工作人员争吵,不得影响其他考生正常考试。考试结束后,可按照《违规处理告知书》告知的权利和办法,书面申诉。在考场内有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过激行为者,将被带离考场,取消考试资格。

15.考试期间考生不准提前离场,因特殊原因离开考场的考生,须在考点指定的场所休息、治疗和等待,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

二、 违规处理规则

考生如有违规行为,考务管理部门将依据《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则》(学位办[2002]34),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给予相应处理,并视情况通报考生所在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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