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2015年4季度公开选聘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简章
为促进我区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医疗人员队伍结构,全面提升医疗水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和《渝中区卫生事业单位选聘(招聘)工作人员的意见》(中区卫发〔2004〕74号)、《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渝卫人发〔2014〕42号)相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重庆市卫生计生事业单位选聘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一、选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面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选聘名额
本次面向重庆市卫生计生事业单位选聘7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详见附件1)。
三、选聘条件和范围
(一)选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热爱卫生事业;
3. 重庆市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4.取得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5.取得岗位所需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其中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开始报名前一天;
7. 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8. 符合事业单位人员回避要求和审批机关确认的其它条件。
(二)选聘范围
1.凡符合选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2. 以下人员不属于选聘范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现役军人;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其他条件
选聘人员须在渝中区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服务满5年以上,未满服务年限的,取消事业单位人员身份,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按照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选聘程序
报名工作由渝中区人力社保局、渝中区卫计委统一组织开展,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选聘采取专业技能考核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测评应聘者的适岗能力,主要考核应聘者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一)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5年11月2-6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2.报名地点:渝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706室(渝中区和平路管家巷9号);联系电话:63765139。
3.报名程序及资格审查
报名者须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证、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本人简历与业绩简介1份;相关证明或获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经资格审查合格者,交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1张,现场填写《考试报名表》。
(二)专业技能考核和面试
1.专业技能考核
各岗位拟选聘人数与报名人数须达到1:3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相应递减选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按照四舍五入计算);无法递减的,取消选聘。其中,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的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专业技能考核采取病例分析或现场模拟诊治等方式进行,分值为100分,60分为合格。
专业技能考核时间暂定11月上旬,专业技能考核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
进入面试人员须提供加盖工作单位及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附件2),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同意报考证明》或弄虚作假者,取消面试资格。
在专业技能考核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1:2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选。若排序到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面试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选聘岗位名额至规定比例(递减后的招聘岗位人数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公式计算,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无法递减的,取消该招聘岗位选聘。其中,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的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面试比例。考生专业技能考核需达到60分及以上,方可进入面试。
面试以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分值100分。面试分数为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若某一岗位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含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该考生的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还须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当天同类面试方式的所有考生的平均分方为合格。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总成绩=专业技能考核成绩×50%+面试成绩×50%(各项成绩均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体检
体检在专业技能考核成绩、面试成绩均合格人员中,根据该岗位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最后一名应聘人员的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以专业技能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若上述成绩相同,则报经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最终体检人选。
体检标准参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和《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等规定,并结合卫生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卫计委、招聘单位对其政治思想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学习工作情况、身份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考察,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体检、考察、资格复审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时,不予递补。
(五)公示
选聘有关事宜,将在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不再另行通知,请各位考生注意查询。
体检、考察、资格复审均合格人员按规定确定为拟招聘人员。拟招聘人员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渝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招聘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拟聘单位及岗位、考核总成绩、符合聘用岗位的其他条件等。
五、聘用及待遇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对反映问题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区卫计委报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对有严重问题并查实有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按有关程序及规定办理调动及聘用手续,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福利待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六、纪律要求
公开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肃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其他
本简章由渝中区人力社保局、渝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23-63765139(区卫计委)、023-63765137(区人力社保局)
附件:
温馨提示:
《同意报考证明.doc》来源于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近更新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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