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专业
比较法学
二、申请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品德良好;
2.考生学历、学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获得国家承认的硕士或博士学位;
(2)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3)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士学位后满6年或6年以上(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且已在所要报考的学科或相近的研究领域的全国核心期刊(核心期刊以我校科研处公布的核心期刊名单为准)上独立发表过二篇以上的学术论文,可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取得硕士学位(须在报名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不能以应届生身份报考);
3.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较突出的创新能力;
4.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
5.有3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6.应具备较高的外语水平;
7.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
(2)保证毕业后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3)获得所定向省教育厅的报考资格;
(4)汉族考生原则上应具有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申请程序
(一)网上报名
关于网上报名流程及要求,申请人可登陆研究生院网站查阅《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或相关报名通知。
(二)提交材料
网上提交申请信息后,申请人务必于2015年12月20日前(以寄出地邮戳时间为准)将以下纸质申请材料按顺序整理装订后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或当面送至申请学院。请勿使用快递,学院老师不负责取件。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或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者无法获得复试资格,申请人务必按要求提交材料。
(1)《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名信息表》、《政审表》(网上报名成功后,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
(2)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学习成绩单(应届生须加盖教务或培养部门公章;往届生可从个人档案中复印,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3)学士、硕士阶段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研究生证复印件);
(4)硕士学位论文(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硕士论文开题报告);
(5)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计划(研究计划应具备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包括研究主题、已有基础、基本思路、预期目标等);
(6)申请人认为能够代表自身学术能力的代表性中外文专著、论文、调研报告等材料和能够证明自身外语水平的材料。
(7)专家推荐信。推荐信应由推荐人亲自填写后密封在信封中,并在封口处签字。
申请人须有3名专家做推荐人。3名专家的组成须为:攻读学位期间指导教师1人,同行专家2人。
(8)外语水平证书或成绩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材料提交地址及联系方式
申请纸质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研工办,邮编100088
办公地点(申请材料面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综合科研楼B307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10-58908242
四、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时间:2015年12月20日-2016年1月20日
导师审查申请人材料并评定成绩,参考专家推荐书,提出参加面试考生名单。2016年1月底前公布复试考生名单,面试比例不超过5:1。
五、复试考核
复试考核时间:2016年3月12日-13日。
1.考核方式:综合面试。
2.综合面试成员组成:根据导师建议,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同行专家组成面试考查小组(面试小组组成:导师任组长,3人或以上),对申请人进行面试考查。
3.成绩组成:综合考查申请人的政治素养、基础理论、知识结构、研究能力、创新精神、外语水平、综合素质。
六、健康检查
考生复试时须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医院为我校校医院,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体检不合格者我校不予录取。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七、录取
1.综合成绩组成:材料审核、复试成绩、导师评价按照3:5:2的比例计算。
2.录取:根据综合成绩,报考每个导师的考生从高到低排列,顺序录取。录取名单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上报,研究生院、监察处审核,报校招生委员会批准,并于5月中旬公布结果。
八、信息公开及监督
1.为保证博士生招生录取工作公正有序进行,必须严肃纪律,实现阳光招生。考生所报导师及其他导师、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生或关系人宴请,不得接受任何礼金、礼品。
2.复试考核必须在校内进行公开;须提前公示考核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允许全校师生旁听;对考生的面试考察,应全程录像或录音。
3.监督及咨询电话
中国政法大学研招办 咨询、监督电话:010-58908070/71
中国政法大学纪委 专用监督电话(请勿咨询):010-58909069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比较法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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