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
来源:克拉玛依教育网 阅读:1970 次 日期:2015-10-30 09: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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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自治区各委、厅、办、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积极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精神,在总结伊犁州、昌吉州、阿克苏地区有关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就深化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区普通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工读学校及自治区、地、县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在编教师(含在3年服务期内的特岗教师)。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统一职称等级和名称,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试行)》执行。

(三)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2.地(州、市)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的结构比例设置标准为2:4.5:3.5;县、乡(镇)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的结构比例设置标准为2:4:4。

三、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意义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工作,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按照通知,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周密实施中小学教师评聘工作。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各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职能作用,教育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职能,积极做好改革实施工作,通力协作,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好各项改革任务。

(四)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资格评审,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开展中小学教师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接此通知后,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认真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报告。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教育厅

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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