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咸阳市杨陵区选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公告
来源:杨陵区人民政府网 阅读:885 次 日期:2015-11-10 16: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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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陕司通〔2015〕116号)和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咸阳市司法局《咸阳市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咸司发〔2015〕27号)精神,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奖惩工作。为推进我市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咸阳市司法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下称市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市院人民监督员共65名(含杨陵示范区),负责监督市人民检察院和辖区内县(市、区)杨陵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二、 选任范围

市院人民监督员将在市、县(市、区)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及中介组织工作人员、咸阳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居民中公开选任。

三、选任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不超过六十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遵法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的,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2)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或者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四、任职期限

选任的市院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为兼职身份,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院人民监督员和市院人民监督员不得互相兼任。

五、监督职责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四)拟撤销案件的;

(五)拟不起诉的;

(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八)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九)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十)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一)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期间,应遵守有关培训、保密、考核、诫勉等规定,切实履行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六、报名事项

(一)报名方式

1、组织推荐。公民可以通过本人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推荐报名,并填写《人民监督员报名表》。

2、个人自荐。公民通过本人自荐报名的,需前往咸阳市司法局或居住地司法局递交个人资料,并填写《人民监督员报名表》。

原任人民监督员任期未届满且愿意留任的,纳入本次选任范围,需填写《人民监督员报名表》。

《人民监督员报名表》可从咸阳市司法局或居住地司法局领取,也可从咸阳市司法局网站(网址www.xyssf.gov.cn)下载领取,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向咸阳市司法局或居住地司法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人民监督员报名表》一式三份;

2、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及电子版;

3、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学历证书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表格中“推荐单位意见”或“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意见”一栏需载明:报名人员的表现、报名人员有无“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况、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逾期不予受理。

七、审核公示

按照《咸阳市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咸司发〔2015〕27号)规定的选任条件和程序,市司法局将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择优选任。拟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审核通过后,将在市属主要媒体上公示拟选任人员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司法局做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报名咨询电话:

咸阳市司法局 33577428、33572005

秦都区司法局 33229155、渭城区司法局 33188196

兴平市司法局 38822461、武功县司法局 37298148

乾县司法局 35523124、礼泉县司法局 35620148

泾阳县司法局 36222970、三原县司法局 32288101

彬县司法局 34922251、长武县司法局 34202495

永寿县司法局 37663456、淳化县司法局 32775234

旬邑县司法局 34423000、杨陵区司法局 87012149

本公告由咸阳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咸阳市司法局

201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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