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报考点现场确认对象为:网报时选择“1127北京师范大学”报考点,且成功缴纳报名费的考生。未网报及未交费考生不得现场确认。
2.时间:2015年11月9日--12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3.地点:前主楼一层大厅东侧。点击此处查看北京师范大学平面示意图。
4.必须携带材料:
(1)本人截至2015年12月27日仍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2)非应届毕业生携带毕业证书原件(港澳台和境外学历须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报告),应届生携带每学期均注册的学生证(自考或网络教育应届学生持自考办证明或学校教务部门证明)。
(3)网上未通过学籍学历审核的考生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复印件(考生也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网http://www.chsi.com.cn,进入“学信档案”申请高等学历在线验证报告,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5.学校停车位非常有限,请尽量不要自驾车。
6.考生须知
(1)关于准考证下载
请于2015年12月14日-2015年12月27日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yz.chsi.cn)下载准考证。考试时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即可入场。
(2)关于考场安排
考场安排将于2015年12月下旬公布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上,请届时登陆查询,网址为http://graduate.bnu.edu.cn。
(3)关于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为2015年12月26日至12月27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4)关于初试成绩
初试成绩预计2016年2月15日后可登陆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查询,研招办不接受电话查询,不寄发书面成绩单。
(5)关于辅导班及辅导材料
我校不组织任何考研辅导班。除公布的部分考试大纲外,我校不提供任何辅导材料。请勿购买所谓的2016年“研究生试题”等,以免上当受骗。
(6)诚信考试
请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不得寻求“枪手”替考,也不要充当“枪手”替他人应考。不抄袭,不夹带,自觉杜绝各种考试违规作弊行为。
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考生的人事档案,作为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
我校将一如既往地加强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秩序,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预祝各位考生考出真实水平,取得理想成绩!
《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略)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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