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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局社区保安联防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管理工作,保障协管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协管员行为行为,强化制度约束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50名协管员的对外招聘、岗位调整、制度和档案管理由局政工室负责,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由治安大队、民安派出所、华塘派出所负责,并坚持按月考核,将每月的考核情况上报政工室。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一把手”为协管员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协管员管理,确保队伍不出问题。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 协管员是是预防、制止、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辅助力量。
第四条 协管员的一切活动均应置于基层组织的领导和公安机关指导之下,觉遵守我局各项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严格执行我局统一的纪律要求,树立良好形象;
第五条 协管员要规范着装上班,分配至各个社区警务室,负责警务室以下职责:
一、 协助民警对所辖社区的基础信息录入社区警务系统;
二、掌握辖区社情民意;
三、协助民警受理辖区内的一般治安纠纷案件并及时调解;
四、要开展社区巡逻防控,压控发案;
五、要对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进行定期清查;
六、强化辖区重点人口管理;
七、协助民警加强吸毒人员管理;
八、协助民警治安管理防范工作及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考 核
协管员由政工室和协管员直接管理单位共同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制定具体的协管员员管理制度和绩效考评细则,并严格与经济利益挂钩,确定专人负责管理,交报政工室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协管员进行月考评和年度考评,考评情况报政工室备案。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八条 协管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因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一并追究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和领导责任。
协管员违法违规和个人行为造成损失的,协管员员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严格遵守我局请销假制度。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
第十条 我局第一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期三年。
第十一条 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政工室通知用人单位及协管员,报局党委审批后予以终止劳动合同。
协管员自愿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合同期内随时对协管员予以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一、协管员身体状况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
二、未经办案人员允许、批准,擅自办理、参与属于人民警察主体资格的执法办案活动;
三、未按照用人单位绩效考核完成任务且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的;
四、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五天的;
五、每月考勤迟到、早退达五次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达十次的;
六、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的,或不能胜任岗位异动后工作的;
七、被群众投诉达两次,经查证属实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八、协助民警执法不当或因自身原因引发赴省进京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九、工作期间饮酒,或非工作需要在工作时间进入娱乐场所的;
十、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行为的;
十一、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其它适用辞退的情形。
第十一条 经发现协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安队伍形象造成极坏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及相关未尽事宜由局政工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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