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司法局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公告
来源:贵阳市人民政府网 阅读:1446 次 日期:2015-11-23 17: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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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相关事宜,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的要求,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贵阳市所辖区(县、市)放宽报名学历政策合格分数线为310分。

二、考试成绩发布与核查

(一)成绩发布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1日上午8时公布,应试人员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联通声讯电话(11699800)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请妥善保存成绩通知单。

(二)成绩核查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自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成绩核查(须提交身份证、成绩通知单、准考证进行审验),逾期不再受理成绩核查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复印件。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一)申请办法:应试人员成绩达到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于2015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2015年12月16日至30日,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16日至30日,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待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二)贵阳考区现场审核时间:

2015年12月16日—30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下午1:00—4:30

(三)贵阳考区现场审核地点:

贵阳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和司法鉴定工作指导管理处(观山湖区市级行政中心市政府大楼二楼A区224室)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2份;

2.申请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3.申请人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及复印件3份(将户主页与本人页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户口为集体户口的,须提供加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公章和集体户口所在单位(或单位户籍管理科)公章的集体户口首页与本人页盖章复印件1份及复印件2份;开具时间1月内的户籍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5.与网上报名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5张,照片背面下方写上本人姓名;

6.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原件审验后退回,所有复印件均需使用A4纸复印,并保证整洁平整,字迹清晰,如折叠、污损,我局将不予受理;

7.已持有B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今年考试成绩达到360分以上合格分数线,符合申请A类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人,在现场申请时须将原持有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交回。

五、其他事项及要求

(一)申报法律职业资格必须本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申请;

(二)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法律职业资格申请,逾期申请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三)个人信息如有变动请提前准备证明材料。

贵阳市司法局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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