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2016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来源: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阅读:597 次 日期:2015-11-26 1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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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全称 上海政法学院
二、就读校址 校本部: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号
三、层次 ■本科
四、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招生计划合计60名。分专业计划如下:
专业 计划数
法学(国际经济法方向) 30
法学(刑事司法方向) 30
合计 60
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入学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的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无。
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参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录取规则 1、考生报考要求:报考我校的考生除必须符合上海市教委文件规定的春季考试报名条件外,对报名时取得的6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要求如下:(1)考试成绩有F等级者不能报考我校;(2)至少有2门科目的等级达到B级或B级以上。 2、自主测试规模和测试资格线划定依据:在本市划定的本科录取最低资格线基础上,我校分专业对报考我校考生的统一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与参加自主测试数不超过1:2的比例划定我校各专业自主测试资格线。如考生统一文化考试的总成绩相同,则按语文、外语和数学统一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 3、学校自主测试有关事项自主测试总分为200分,注重考查学生的素质和能力,包含综合素质面试(分值190分)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加分(分值10分)两部分。(1)综合素质面试分值190分,注重考查学生的素质和能力,主要测试考生的创新潜质、逻辑思维能力、气质仪表与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英语应用能力等方面。考生面试顺序由考生现场抽签产生。每名考生面试时间为15—20分钟。我校将成立面试专家组,每名考官根据面试规则和考生面试表现进行独立评分,最后合计得出总分。(2)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加分分值为10分,根据考生10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取得A等级的科目数计算加分分值,具体加分规则如下:
学业水平测试等级 加分分值
1A 2
2A 4
3A 6
4A 8
5A或5A以上 10
(3)测试时间:2016年3月12—13日(4)测试地点:上海政法学院(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号)我校自主测试资格线以及具体自主测试安排于2016年3月9日在本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请考生及时查看。凡填报我校志愿并达到我校自主测试资格线的考生应按照公布的有关安排和要求前来我校参加自主测试,逾时按自动放弃自主测试资格处理。 4、录取规则: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在各个专业录取时,以“统一文化考试成绩+自主测试成绩”的合成总分为录取依据,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如出现同分的情况,按统一文化考试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录取;如仍然出现同分的情况,则按语文、外语、数学统一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别依次排序录取。我校两个招生专业之间不能相互调剂。如考生在志愿一和志愿二分别填报了我校的两个专业,根据下列三种情况进行录取:(1)被志愿一专业和志愿二专业同时预录取的,我校向考生发放两个专业的预录取通知书,然后由考生自主选择其中的一个专业进行录取确认;(2)被志愿一专业和志愿二专业一个预录取且另一个取得候补资格的,由考生自主选择录取确认或候补资格确认;如果考生选择候补资格确认,但未被候补资格预录取,可回原预录取专业进行录取确认。(3)同时取得两个专业候补资格的,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专业进行候补资格确认。对于列入候补录取资格名单的考生,需在预录取考生确认后有缺额的情况下方可进行顺延替补。顺延替补数为预录取考生实际确认后的计划缺额数。加分政策按照市教委文件规定执行(沪教委学【2015】58号)。 5、我校于2016年3月16日—3月22日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示预录取考生和候补录取资格考生(不超过我校招生计划数的50%)名单。 6、2016年3月23日上午8:30—11:30考生持“统一文化考试成绩单、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我校主教学楼C座105室进行录取确认和候补资格确认,逾时按自动放弃录取资格处理;2016年3月23日下午在有缺额的情况下录取候补资格考生;2016年3月24日上午8:30——11:30被预录取候补录取资格考生持“统一文化考试成绩单、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我校主教学楼C座105室进行录取确认,逾时按自动放弃录取资格处理。(友情提醒:1、市教委文件规定:预录取考生和列入候补名单并最终被预录取的考生,无论是否与高校进行录取确认,一律不得参加当年秋季高考;2、考生后4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不全者将取消录取资格。)
十、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特殊(热门)专业(即法学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500元。(沪价行〔2000〕120号)
住宿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沪教委财〔2012〕118号)
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上海政法学院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政法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
十二、联系电话 021-39225065,021-39225177,021-39225175,传真:021-39225179;联系部门: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 021-39225153;联系部门:学校监察室。
十四、网址 招生信息网(http://zs.shupl.edu.cn/);招生微博(http://weibo.com/shuplzsb/)。
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学校还设立了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融孚奖学金、公证奖学金、生乐奖学金、Fairness里格奖学金、treevens森凡奖学金等。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咨询电话:021-39225523)
十六、其他须知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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