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温州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通知
来源:乐清市卫生局 阅读:1540 次 日期:2015-11-27 15: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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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直属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市有关民营医院:

为认真做好2015年度温州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5]85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权限及程序。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精神,从2015年起,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正、副高,下同)评审由各单位根据要求组织申报,经市级推荐委员会推荐,报省卫生计生委评审。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含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民营医疗机构,下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由各单位根据要求组织申报,经县级推荐委员会推荐,报市卫生计生委评审。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民营医疗机构由单位自主选择在省级高评委或市级高评委评审,首次选择后过渡期内保持不变。评审通过人员,由单位根据岗位聘用制度有关规定择优聘任。市本级不再组织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经有关高评委评审通过获单位岗位聘任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人员在省内流动中,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岗位任职条件,经对本人水平业绩考核后,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聘任。未获得单位岗位聘用的人员,不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

二、申报推荐名额。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统一部署,从2017年起,所有系列职称都将全面实行评聘结合。按改革文件精神,考虑到各地医疗卫生单位实际,在2016年底前,允许各医疗卫生单位按核定的高级岗位数的一定比例差额进行推荐申报。各地要按照平稳过渡、适当控制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比例差额。在过渡期间,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本地卫生事业和医疗卫生单位发展实际,抓紧调整完善岗位设置管理方案,科学合理设置高级岗位数量,引导单位逐步建立完善岗位聘任考核等制度,建立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三、评审申报条件

(一)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方可申报评审,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考试成绩3年有效。考虑到今年是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第一年,有关申报评审政策作了较大调整,为逐步过渡,平稳衔接,对下列人员在当年推荐评审时适当给予加分,具体如下:

1、县以下(不含县)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

(1)符合浙人专〔2006〕1号等文件规定的论文等申报条件的,申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药、护、技类专业的,且申报副高级资格的专业工作年限满25年、申报正高级资格的专业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考试成绩加5分。

(2)符合浙人专〔2006〕1号等文件规定的论文等申报条件的其他人员,考试成绩加3分。

2、县属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

符合浙卫发〔2014〕189号等文件规定的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等申报条件的,考试成绩加3分。

3、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人员

符合浙卫发〔2014〕189号等文件规定的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等申报条件的,2015年底前将退休的,考试成绩加3分。

上述人员必须提供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等材料作为申报加分的依据。

(二)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含参加省级高评委评审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民营医疗机构)其余事项按照温卫人[2014]166号文件要求保持不变。

(三)县级及以下各医疗卫生单位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论文、课题不作为申报必备要求,仅作为评审时的重要参考条件,其余事项按照温卫人[2014]166号文件要求保持不变。

(四)对已符合2014年度论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职称外语、课题等申报评审条件的县级及以下人员,推荐和评审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四、县级推荐委员会组建。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组建本地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推荐工作。推荐委员会一般分设西医药、中医药专业委员会,在体现同行评议的原则下也可合并设置。西医药专业推荐委员会一般可分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眼科、口腔、公共卫生、药学、护理、检验、影像、病理等专业审议组;中医药专业推荐委员会一般可分为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药等专业审议组。对推荐人数较少专业,可按照专业相近原则归并设置。推荐委员会专家库成员必须为卫生高级职称的专家,并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没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领导和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列入专家库。专家库人数应大于推荐委员会人数(比例一般为2:1),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应在三分之一以上,但不得多于三分之二。在召开推荐会议前一天内,由推荐委员会办公室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当年度执行推荐委员会(至少17名以上),确因工作需要可推荐1名相关行政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参加推荐工作。推荐委员会推荐实行不记名投票制,赞成票数大于或等于实到人员三分之二的视为通过推荐,未出席评委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推荐差额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推荐委员会的专家一般应以本地为主,条件不够的地方可以借助省、市级和其他兄弟县的专家资源。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帮助县级组建推荐委员会,推荐合适的专家并提供相应的联系方式。

五、公示监督制度。各地、各单位要按规定要求做好相应申报材料的审核整理和资格审查工作,提交的《综合表》等个人申报材料,要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弄虚作假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申报方式及材料报送要求。

(一)申报采取网络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对象需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信息(网址:http://zcsb.zjwjw.gov.cn),所在单位对个人填报信息进行审核,并经本人确认签字后,再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

(二)市、县级人员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要按附件中上报材料目录要求整理并报送;所有材料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含参加省级高评委评审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民营医疗机构)请于2015年12月8日前,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含参加市级高评委评审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民营医疗机构)12月15日前报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人事处,逾期将不予受理。

七、评审费用收缴。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评审对象须缴纳评审费430元,统一上缴温州市卫生计生委考试中心。

八、其他事项。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卫生计生机构改革实际,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3年内首次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用机关工作期间执笔(牵头)拟制的并已在工作中实施的政策、规划等或撰写的重要调查报告、工作报告等代替1篇论文;免予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等考试;对科研、晋升前下基层时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作要求。

2015年度是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第一年,时间紧、任务重、变化大。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按照改革精神和本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工作,特别是有推荐权的单位,要提前谋划,抓紧落实,确保2015年度申报评审工作顺利完成。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对象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委组织人事处联系。

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1月24日

附件: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要求

温馨提示:

《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要求》来源于乐清市卫生局网,最近更新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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