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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河南警察学院是一所突出河南地域和公安特色的本科层次普通高等院校。学院是河南省唯一的公安院校,是全省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学历教育和在职民警培训双重职能,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学院前身是1949年2月成立的中共豫西区党委社会部保卫干部训练班,历经河南省公安干部学校、河南省人民警察学校、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等发展时期。2010年3月,经教育部、省政府批准设立河南警察学院。2012年8月,经省编办同意,开封警校、洛阳警校正式并入河南警察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河南警察学院”;英文名称为“HENAN POLICE COLLEGE”。学院的网址是:http://www.hnp.edu.cn。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市龙子湖东路1号。学院现有三个校区,分别位于郑州、开封和洛阳,占地总面积1800余亩。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院以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公安教育方针,立足于为河南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服务,为河南省公安机关培养高素质应用技术型专业人才,同时结合河南省情举办适当规模的专科教育,培养实战型专业人才。学院坚持政治建校,以“忠诚,团结,求是,开拓”为校训。
第五条 学院设立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经济犯罪侦查、警务指挥与战术、公安管理学、网络安全与执法、禁毒学等9个本科公安专业,设置有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2个专科公安专业。学院根据河南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安工作要求以及高等教育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并适当增加本科公安专业设置。
第六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河南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依法招生,自主调节招生结构比例;
(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区别不同学科、专业特点,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或职称;
(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
(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南警察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 学院的发展目标是全国一流的公安本科院校,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河南省公安人才培养基地、民警实战训练基地和警务理论研究基地,为河南经济建设与社会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学生
第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条 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通过行为养成教育煅塑警魂,培养学生的警察意识和职业认同感,不断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和素质,促进学生人格完善和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学院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四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者个人进行记功、嘉奖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学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组建社团。学生社团须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监督与管理下,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序列专业技术人员、非教师序列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八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1.按照行政职务进行任职;
2.根据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进行聘任。
(二)事业编制管理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进行聘任
1.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2.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3.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第十九条 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职、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学院依法保护教职员工的教师身份权利和警察身份权利。
第二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为人师表,恪守职业和学术道德规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在院外兼任实职;
(六)学院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五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各级教官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警察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确定学院发展定位,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独立依法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基础理论扎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性、复合型公安高级专门人才;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学院工作的重要决议、决定和重要文件,审定学院的年度工作要点和事业发展规划;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确定学院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确定人员编制和人才引进计划,确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离退休等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五)负责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六)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院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与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党委会议应定期举行,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重大议题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议采取表决方式作出决定,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会应有专人记录,决定的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党委会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分管领导抓紧落实,学院党委办公室协助学院领导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中国共产党河南警察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对外代表学院,对内负责全面行政工作。院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七)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应定期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成员由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等组成,办公室主任以及议题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相关议题的审议。院长办公会至少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院长办公会议题由办公会成员提出,办公室收集和汇总报经院长审定后,正式确定为院长办公会议题。议题上会前,有关院领导应事先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充分的调研和论证。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经办公会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涉及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成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八条 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人才培养委员会和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等议事机构。
第三十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学科、专业建设和重大科研计划方案;
(三)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评价科研成果;
(四)评价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或评审专家库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人才选拔培训计划人选;
(五)负责学院学风建设有关工作,评介学术不端行为;
(六)审议创新团队、研究中心的设立,评价运行机制,考核科研成果;
(七)审议学院院长办公会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院规章应该审议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院整体发展战略。学院应为学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委员15—20人。学术委员会组成人数总数为单数。
学术委员会每年初召开一次大会,总结、部署工作。学术委员会届期四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届期中间,主任委员可根据学院学科发展情况提名新的委员,经学术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予以聘任。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学位授予要求,确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查评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的学位授予材料,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受理有关学位授予的申诉,对确认为学位授予漏授、错授或发现严重违反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情况,应进行复议并作出补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院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院长办公会决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至少每两年评议一次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院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根据实际情况,学院可下设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具体设立办法、议事规则及职权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院的党委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院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院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三十六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实践等。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对学院在办学过程中签署的协议及院内制定的章程草案和规章制度草案,以及相关重要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八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院内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学院根据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设置系(部)、中心(所)等教学和学术机构。中心(所)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院授权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系(部)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教学科研单位是学院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学院按照权责相宜的理念、职责下沉与权力下放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有序地授予教学科研单位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的自主运行。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学院发展的具体形式,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批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系(部)、各种附属机构及专业性研究中心等单位。
第四十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或中心(所)两级机构设置,实施院、系(部)或中心(所)两级管理体制。
系(部)或中心(所)的设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院使命和目标,定位清晰,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任务;
(二)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稳定可靠的、切实的资金来源和保证;
(四)确保正常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场所、设施、设备及环境;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系(部)、中心(所)的设立还须满足能够提供完成人才培养目标所需的稳定的、高质量课程的条件。
系(部)、中心(所)的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的部署、授权及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施教学,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二)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
(三)在学院的部署下,实施系(部)、中心(所)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学生服务工作;
(四)管理和合理使用学院核定、拨付的办学经费、设备和固定资产;
(五)制定系(部)、中心(所)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有效管理系(部)中心(所)人员;
(六)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系(部)设书记、主任各一名,中心(所)设主任(所长)一名。
书记、主任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制定本部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制定本部门行政规章制度细则,发布本部门学术规章制度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 组织本部门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
(四) 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
(五) 组织制定本部门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筹措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由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 学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依据学院核定的职数,系(部)配置副书记、副主任协助书记、主任开展工作,中心(所)配置副主任(副所长),协助主任(所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系(部)、中心(所)设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系(部)、中心(所)设系(部、中心、所)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系(部、中心、所)务会议由书记(主任、所长)主持,根据需要,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学院立足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以本科教育为主,保留专科教育,适度开展继续学历教育,强化在职民警培训。
学院教育分为三个层次:
(一)面向高中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二)成人教育;
(三)全省公安民警在职培训教育。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需要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教学实验室、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审批和管理根据学院相关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据教学与科研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科交叉创新,为不同教学与科研机构的教师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提供资源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四十六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河南省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经费,获取社会支持;学院设立教育基金会,发挥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的积极作用,充实办学资源。
第四十七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建设节约型校园,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学院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等监督制度,主动接受教职员工、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院财务发展规划的制定、年度预算的安排及执行、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项目资金贷款等重大财经活动实行集体决策。
第四十九条 学院资产属国有资产,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学院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条 学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院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学院保护和合理利用无形资产。
学院成立资产经营机构依法经营管理学院授权管理的资产。
第五十一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全院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七章 社会与学校
第五十二条 学院为省属普通高校,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领导,实行省教育厅和公安厅共管、以省公安厅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四条 学院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并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法设立河南警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争取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增加办学资源,支持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五十七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院(含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郑州警校、开封警校和洛阳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法设立河南警察学院校友会。校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五十九条 学院院徽为圆形造型,上方是中文“河南警察学院”,下方是英文“HENAN POLICE COLLEGE”,书本上面是学院创建年代。用分别代指“知识”、“荣誉”以及“和平”的“书本”、“绶带”、“橄榄枝”组合成一个摇篮造型,托起象征警务系统的盾牌;学院首字母“H”精准的突出了河南警察学院作为“中原警官摇篮”的办学特点、办学地位及历史贡献;另外用“H”变形的“鼎”,巧妙的融入了地域文化,增加了学院文化底蕴;绿色橄榄枝则代表着在人民警察守护下的和平。院徽蓝白相间,并以简洁、庄严的警务蓝为主色调,象征了忠诚、正直、庄重的人民警察形象。
第六十条 院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采用大红色,旗面正中是“河南警察学院”六个黄色大字以及英文校名,左方缀有黄色的院徽图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党委会议审定后,报河南省公安厅审批,由河南省教育厅核准,报教育部备案后发布。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院内其他规章制度、章程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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