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招聘非在编警务文职人员简章
来源: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阅读:719 次 日期:2015-12-16 15: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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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平安长寿建设,经区政府同意,长寿区公安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非在编警务文职人员,在区公安局指挥中心协助公安民警从事视频巡检、110接警等非执法岗位工作。

一、招聘原则及方法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指标

拟招聘警务文职人员13名。

三、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招聘范围

长寿区户籍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

(二)招聘条件

1、政治可靠,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热爱警务文职工作;

2、报考人员年龄30周岁以下(1984年12月1日及以后出生),限女性;

3、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4、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

5、身高158厘米及以上,双眼矫正视力5.0及以上;

6、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会讲普通话;

7、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的体检标准。

四、招聘方法及程序

本次招聘警务文职人员,按照报名、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5年12月23日—24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时。

2、报名地点:长寿区公安局政治处1013办公室。

咨询电话:40666514

3、报名手续及资格审查

报名者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原件且同时提供复印件各1份。经资格初审合格者,交近期同底1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填写《长寿区警务文职人员考试报名登记表》。

4、领取准考证:考生报名初审合格后,当场领取《准考证》。

(二)笔试

1、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时间:2015年12月日28(星期一)上午9:00—11:00时,笔试地点:长寿区公安局五楼会议室。

2、笔试科目:《综合基础知识》,笔试分值为100分。

(三)面试

面试由长寿区公安局组织实施。

1、面试时间:2015年12月30日(星期三)上午,考生需在早上8:00时前到达面试候考室报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2、面试地点:长寿区公安局五楼会议室。

3、面试比例:面试比例为1:2,按报考岗位招聘人数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经确认自动放弃面试者,其缺额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4、面试方式及分值:面试方式为结构化面试,面试分值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四)考试总成绩计算方式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五)体检

体检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以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要求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体检在区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空缺时,则在面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的考生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时间2015年12月31日(星期四)上午,体检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核

体检合格者,由长寿区公安局对其政治思想、工作业绩、现实表现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综合考核。因考核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空缺时,则在面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的考生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公示

考核合格人员在长寿区政府门户网、长寿区公安局内网予以公示;并在区公安局办公大楼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内如接到不符合招聘要求的反映,由区公安局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则取消聘用资格。

(八)聘用及待遇

公示合格者,进行上岗培训,培训合格者同长寿区公安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期限4年。聘用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每月工资2150元(包含个人缴纳五险部分,具体标准合同约定),长寿区公安局按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配备工作服装,有关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纪律要求

招聘警务文职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是建设平安长寿的需要。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涉事人的责任。

六、本简章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负责解释。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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