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育指导中心、区属学校(幼儿园)、星海青少年宫,各有关单位(民办学校):
为做好2015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要求
(一)申请认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与现岗位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一致。
(二)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46号)精神,申请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其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必须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对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与所学专业不相近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予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
(三)申请认定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并取得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其他需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资格应取得相应的上岗证。
(四)属人事档案挂靠或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按《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证明(模板)》(附件3)格式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由申报人单位统一送区教育局职称办。
(五)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转正鉴定、考核工作,不能按期转正、考核评定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不予办理认定专业技术资格。
(六)社保凭证问题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1164号)精神,申报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须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现工作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予受理。
(七)职称系统问题
我市于2013年底已进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登记工作,本次认定工作按新的职称体系申请认定,申报专业由学段+学科组成(即小学语文二级教师、初中语文二级教师、高中语文二级教师、幼儿园二级教师等)。
二、认定条件
(一)教师系列:
根据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粤人社发〔2013〕214号),以及省人社厅专技处、省教育厅师资处《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文件精神,中小学教师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条件详见附件。
(二)非教师系列:
非教师系列不实行评聘结合,符合条件均可进行申请考核认定。
1.获博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3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获硕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如:图书馆员、档案馆员等)。
3.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如:助理会计师、助理馆员等)。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助理级资格(如:助理会计师、助理馆员等)。
5.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如:会计员、图书管理员、档案管理员等)。
三、网上申报的要求
(一)个人网上申报
1.凡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先登录http://www.gzpi.gov.cn/(中国广州人事网),进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系统注册后,录入个人信息并上传有关证书,网上填报程序请参考“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办事指南”中正常申报种类填写(市教育评估中心网申报指南一栏http://www.gzedupg.com)。
2.非学历教育情况必须填写继续教育情况且至少填写一项(如新教师培训、教育技术学等等)。
3.专业技术工作小结,要求不少于1500字。
4.须在系统中上传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或相关从业资格证、社保凭证、相关佐证材料等,非公办教师还需上传学历学位鉴定证明)。
注意:进入系统后——选择“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正常申报”——“初级(区县含南方人才市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区县”进行申报。
(二)单位审核
1.法人单位应及时以自身的用户类型和用户名进入评审系统,根据申报人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以及省市的有关职称政策对申报人填写的各项信息、申报认定的专业和资格名称等进行认真审核,并就是否同意申报人所申请认定的专业和资格名称予以确认。如发现有填写不规范的,应及时退案给申报人进行修改、完善。
2.法人单位应对申报人的思想表现和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鉴定,并填写考核意见(可参考附件5)。。
(三)完成网上申报后,向法人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法人单位要对申报人提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无误后加核对章及学校公章。
四、认定需提交材料
(一)由评审系统生成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双面打印)1份。
(二)由评审系统生成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信息录入表》1份。
(三)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非本市户籍还需提供居住证复印件1份)。
(四)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一份(非公办教师还需提供学历学位鉴定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认定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提供相应系列的教师资格证复印件,认定医师的须提供现户口所在地的执业医师资格证复印件,认定助理会计师(助理统计师)须提供会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现工作单位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
(七)人事档案挂靠或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证明。
(八)中小学教师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年度考核、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班主任工作证明、课程教学证明、科研论文材料等)。
(九)由评审系统生成的贴资格证相片页1份,并贴上与上传相片一致的大一寸相片1张。
五、认定费用
认定初、中、高级资格,缴交280元/人(穗人发〔2007〕110号)。各单位凭我办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
六、材料提交时间
2016年1月25日前将纸质材料上送到教育局职称办411室,逾期不再办理。
七、其他事项
(一)各教育指导中心负责通知属下的民办学校(幼儿园),由学校对材料审核后集中上送到区教育局职称办。
(二)在公办学校做临聘教师的大中专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审核送审,并在《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名册》备注一栏中注明“临聘教师”。
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
2016年1月4日
相关附件详情请参考:http://www.pyedu.cn/ShowInfo.aspx?id=20160104173227160012255471718750&tp=1&m=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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