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工程技术(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
建设工程:从事建设工程科学研究、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
工学门类中相关专业;与从事的建设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
理学、工学门类所有专业;农学门类中工程相关专业;医学门类中药学相关专业;管理学门类中与工程有关的专业;与从事的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
2 |
水利工程:从事水利工程 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生产运行等工作的人员。 |
工学门类中相关专业;与从事的水利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
3 |
环保工程:从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与研究、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等工作的人员。 |
理学、工学门类中相关专业;与从事的环保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
4 |
通信工程:从事通信工作的人员。 |
工学门类中相关专业;与从事的通信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
5 |
计算机工程: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
工学门类中相关专业;与从事的计算机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
6 |
医疗器械:从事医疗器械研制、检验、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
工程学门类中相关专业;与从事的医疗器械专业相关的专业。 |
7 |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从事机动车维修等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评估、运用等相关业务工作的人员。 |
工学门类中相关专业;与从事的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
8 |
工程技术(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
刑事科学、技术侦察:公安系统已通过省公安厅组织的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相关业务考试,并从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等工作的人员。 |
按规定不可初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一律参加省公安厅组织的评审)。 |
无 |
9 |
其他工程:从事生产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
理学、工学门类所有专业;农学门类中工程相关专业;医学门类中药学相关专业;管理学门类中与工程有关的专业;与从事的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
理学、工学门类所有专业;农学门类中工程相关专业;医学门类中药学相关专业;管理学门类中与工程有关的专业;与从事的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
10 |
社会科学研究(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
在研究机构直接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 |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 |
11 |
自然科学研究(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
在研究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
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 |
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 |
12 |
自然科学研究(专利助理研究员、专利研究实习员) |
在专利审查、专利代理工作岗位工作的人员。 |
13 |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
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 |
无 |
14 |
技工学校教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技工学校从事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工作以及专门从事技工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 |
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 |
15 |
技工学校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技工学校从事生产实习课教学工作的人员。 |
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 |
无 |
16 |
教育管理(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
在中小学校及相关事业单位从事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划、计划评估及师资规划、培训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
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 |
17 |
实验技术(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 |
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室、实验室等部门中从事配合科学技术研究、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校中,专职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 |
理学、工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 |
18 |
经济专业(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 |
从事经济咨询研究、经济管理决策和经济管理实务等工作的人员。 |
经济学、管理学门类所有专业;法学门类中经济相关专业;与从事的经济专业相关的专业。2017年起统一参加考试。 |
经济学、管理学门类所有专业;法学门类中经济相关专业;与从事的经济专业相关的专业。2017年起统一参加考试。 |
19 |
会计专业(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
已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
经济学门类中财政学、金融学专业;与从事的会计专业相关的专业。2017年起统一参加考试。 |
经济学门类中所有专业;与从事的会计专业相关的专业。2017年起统一参加考试。 |
20 |
审计专业(审计师、助理审计师、审计员) |
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
经济学门类中财政学、金融学专业;与从事的审计专业相关的专业。2017年起统一参加考试。 |
经济学门类中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审计专业相关的专业。2017年起统一参加考试。 |
21 |
统计专业(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
已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人员。 |
经济学门类中统计学相关专业;理学门类中数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统计专业相关的专业。2017年起统一参加考试。 |
经济学门类所有专业;理学门类中数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统计专业相关的专业。2017年起统一参加考试。 |
22 |
卫生技术(主管药师、药师、药士,主管中药师、中药师、中药士) |
在药品研制、检验、生产、经营、监督等企事业单位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 |
医学门类中医学专业;与从事的药学专业相关的专业。2017年起统一参加考试。 |
医学门类中医学专业;与从事的药学专业相关的专业。2017年起统一参加考试。 |
23 |
法医(主检法医师、法医师、法医士) |
公安系统已通过省公安厅组织的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相关业务考试,并从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
按规定不可初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一律参加省公安厅组织的评审)。 |
无 |
24 |
广播电视播音专业(一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 |
广播电视系统现职从事播音专业的人员。 |
文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广播电视播音专业相关的专业。 |
25 |
体育教练员(一级教练、二级教练、三级教练) |
省、市体育部门所属各优秀运动队的教练员,市、县(区)体育部门所属体育场、馆、池(体育俱乐部)从事业余运动队训练的专职教练员,省、市体育运动学校和各级各类业余体校专职教练员。 |
教育学门类中体育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体育教练相关的专业。 |
26 |
农业技术(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兽医师、助理兽医师、兽医技术员,畜牧师、助理畜牧师、畜牧技术员) |
直接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
农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农业技术相关的专业。 |
27 |
新闻专业(记者、助理记者,编辑、助理编辑) |
已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在以发布新闻为专业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现职新闻专业人员。 |
文学门类中新闻传播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新闻专业相关的专业。 |
28 |
出版专业(编辑、助理编辑,技术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一级校对、二级校对、三级校对) |
已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在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出版单位从事编辑、技术编辑、校对工作的现职专业人员。 |
文学门类中新闻传播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新闻专业相关的专业。2017年起统一参加考试。 |
文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新闻专业相关的专业。2017年起统一参加考试。 |
29 |
翻译专业(翻译、助理翻译) |
现职翻译人员。 |
文学门类中外国语言文学相关专业。2017年起统一参加考试。 |
文学门类中外国语言文学相关专业。2017年起统一参加考试。 |
30 |
档案专业(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
从事各类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 |
管理学门类中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档案专业相关的专业。2017年起统一参加考试。 |
文学、管理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档案专业相关的专业。2017年起统一参加考试。 |
31 |
图书资料专业(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
从事文献资源管理、服务与研究、信息咨询、社会教育与推广、现代技术应用与开发、业务管理与辅导等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人员。 |
管理学门类中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图书资料专业相关的专业。 |
无 |
32 |
文物博物专业(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
在文化系统各文博单位、其他系统的博物馆从事陈列、考古、科研、保管、群工、鉴定等文博专业工作的人员,在文物系统从事复制、修复、装裱、标本制作、科学实验等技术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图书、档案、资料等业务的人员。 |
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文物博物专业相关的专业。 |
33 |
群众文化(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
群众文化系统各艺术馆、文化馆(站),工会、共青团等其他部门的群众文化单位中从事群众文化艺术专业的人员。 |
文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群众文化专业相关的专业。 |
34 |
艺术专业 |
专业文艺单位的艺术专业人员。电影电视制片单位的摄影、摄象、录音、剪辑专业的人员。 |
艺术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艺术专业相关的专业。 |
35 |
工艺美术专业(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 |
从事工艺美术创作、设计、研究、生产制作,包括传统工艺美术和商业美术设计(平面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展示设计、工业设计、服装服饰设计、广告设计、传媒艺术设计等)各工艺美术及艺术设计门类的人员。 |
艺术学门类中美术学、设计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工艺美术专业相关的专业。 |
无 |
36 |
律师专业(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 |
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法律援助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 |
法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律师专业相关的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