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对象、职位及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按照国家计划招生,通过全日制学习取得高等院校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符合招聘职位要求的各类人员。
(二)招聘职位。州直卫生等7个部门计划有10个单位47个岗位(详见招聘计划表,该表将在云南培训认证网另行公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报考条件
1、拥护中 国 共 产 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身体健康。
2、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应能力。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招聘岗位有特殊要求的以岗位条件为准)。
二、报名
(一)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二)报名时间:2008年10月20日—24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三)报名地点:西双版纳人才市场(景洪市易武路17号西双版纳州人才服务中心大厅)。
(四)咨询电话:0691-2122475
(五)报名事项
1、报考人员每人限报1个职位。若本人无法到场,可委托他人持复印件代报名,办理聘用手续时审验原件,审验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
2、报考人员必须持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全国(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登记证)》等原件(复印件无效)及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到现场报名。择业期内未就业的毕业生还须持学籍档案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在职人员必须持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下岗失业人员须持当地劳动就业中心出具的失业证明;西部志愿者须持省上颁发的证书。
3、每个岗位的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聘职数的比例须达到3:1方能开考。报名结束前半天内,人事部门应将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告之考生,让考生尽快改报其他岗位。报名结束5天内,人事部门对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进行公告取消,报考该岗位的考生可凭发票到报名点退报名费。
三、考试
本次考试采取公开竞争性方式进行,分为专业考试和综合素质考试,总成绩100分。其中,专业考试50分(含专业技能测试及专业笔试),公共科目考试50分。
(一)专业考试
凡报考人员先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考试全过程。考试时间:2008年11月3日—2008年11月14日,考试地点: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
(二)公共科目考试
公共科目考试由州人事局委托省考试中心统一命题,统一考试。考试复习参考资料为《公共基础知识复习指南》( 指定用书)。参考资料可在报名时购买或到书店购买。考试时间:2008年11月21日上午9:00—11:30,考试地点:以准考证地点为准。
(三)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获金、银、铜奖章的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分别加4分、3分、2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四)领取准考证时间:2008年11月19日--20日;地点:州人才服务中心。
(五)招聘岗位与参加考试人数之比须达到1:3以上方能开考(特殊岗位、紧缺人才经州人事部门批准后可开考)。
四、办理聘用手续
(一)人事部门根据考试成绩确定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中专业考试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为35分,公共科目考试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为25分(播音员岗位另行确定)。聘用单位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按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岗位取消招聘计划。
(二)公示结束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由州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相关行业执业体检要求执行,符合体检要求的参加政审,体检不合格者取消招聘资格,不予聘用。因考生原因自愿放弃的岗位,或由于体检、政审不合格、考生不能按时参加体检的岗位,可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上递补一次,如果递补者体检不合格,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三)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按协商一致、平等自愿原则签订聘用合同,到州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四)本次考试聘用的人员按规定实行一年见习、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初聘培训及考核,经初聘培训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并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不合格者经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录聘资格,解除聘用合同,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五、考试纪律
(一)为维护考试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公平性,整个招聘过程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进行监督,同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从事考试、考核、录聘工作的人员与报考者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务回避制度,欢迎各界给予监督。监督电话:2122016。
(二)报考者须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考试期间,不按时到场参加专业考试、公共科目考试、体检及其他事宜的,即视为自动放弃招聘资格,请报考者共同遵守。凡在报名、考试、政审、体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一律取消聘用资格,并将其记录在案,3年内不得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参与考试全过程的各单位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试工作人员,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2004年人事部令第3号规定处理。
(四)对无故不聘用考生的招聘单位,报请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通报全州并取消该单位3年内招聘人员的资格,3年内不得调动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