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申论热点实现公积金改革第一步
来源: 阅读:615 次 日期:2016-01-15 09:12:25
温馨提示: 小编为您整理了“2015年申论热点实现公积金改革第一步”,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背景资料】

住建部、财政部、央行于2015年1月28日联合出台新规定,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职工只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标准表述】

过去,公积金使用局限性让不少职工望而却步,导致部分公积金不能及时有效地发挥惠民作用。由此可见,公积金虽是专户存储集中管理,但归职工个人所有,限制太多,既不符合公积金制度的原意,也会损害公民个人所有权。

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用于支付房租,不仅对无房职工是利好,对于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来说同样是利好。

一方面,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支付房租,核心是放宽提取条件,这有利于盘活存量资金,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

另一方面,职工能够高频率提取公积金,对公积金管理已暴露出来的漏洞会形成一定的威慑。过去公积金因为提取门槛高,形成了不少管理黑洞,套取、挪用现象频发,而提取公积金的便利化,为目前的空头监管增设了一道新防火墙,有助于及时发现漏洞,遏制贪腐。

【具体措施】

放宽提取条件只是预示了公积金管理改革的第一步。没有其他配套改革措施的跟进,其正面效应很难放大。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放宽提取条件后,还应逐步推出更系统的改革措施:

1.积极改革公积金管理体制。从住建部到省市县级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建立有序的指导管理关系,防止公积金陷入封闭的属地管理。

2.公积金是个人的财产,虽然有一定的强制性、互助性,但是相关的管理应当属于委托管理的性质,要在兼顾公积金的保障特性的前提下,充分赋予居民的选择权,通过有效的选择来实现权益的对等,以及保障的实质化。

更多信息请查看 申论考试资料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 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相关阅读 申论考试资料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人才招聘| 网站声明| 网站帮助| 非正式的简要咨询| 简要咨询须知| 加入群交流| 手机站点| 投诉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滇ICP备2023014141号-1 云南省教育厅备案号:云教ICP备0901021 滇公网安备53010202001879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云)人服证字(2023)第0102001523号
云南网警备案专用图标
联系电话:0871-65317125(9:00—18:00) 获取招聘考试信息及咨询关注公众号:
咨询QQ:526150442(9:00—18:00) 版权所有:
云南网警报警专用图标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