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小学教师资格的认定分别由哪级教育部门受理?
答:自2016年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普通高校应届毕业为就读学校所在地,下同)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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