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教师职业道德,理论基础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具有良好沟通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团队意识。
(二)具有省特级教师或省级学科带头人称号(含在培训人员)。
(三)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学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小学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四)年龄符合要求。男性要求45周岁及以下(1971年7月1日以后出生,下同),女性40周岁及以下(1976年7月1日以后出生,省特级教师可适当放宽)。
(五)具有较高教育教学水平,教科研成果突出。近3年内在省级及以上教育专业刊物发表业务相关论文2篇及以上(或正式出版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主持设区市市级以上教育课题1项及以上。
(六)身心健康,专业对口,符合岗位其他要求。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报名:
(1)现役军人;
(2)尚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下同),或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
(3)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期内的人员;
(4)近五年,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情况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报考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