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绵阳市公安局绵阳市公务员局
关于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绵阳考生体检环节递补人员体检的公告
(2016年第3号)
在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的体检环节中,报考平武县公安局侦查学(一)职位(职位编码:11030618)的考生赵应煌体检后自愿放弃;报考平武县公安局治安学(二)职位(职位编码:11030621)的考生何小斌未参加体检。根据《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公告》中“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招录机关应在报考同一职位进入面试人员(其中需进行体能测评的,体能测评须合格)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1次”的规定,经研究,现将上述职位递补人员体检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递补人员名单
1、昝杰(准考证号:1103510600820),报考职位为平武县公安局侦查学(一),职位编码:11030618,总成绩73.1565分,排名该职位第2名。
2、张志文(准考证号:1103510600917),报考职位为平武县公安局治安学(二),职位编码:11030621,总成绩62.4125分,排名该职位第3名(第二名的体能测评不合格)。
二、体检时间
2016年1月22日。
三、参加体检考生集中的时间、地点
时间:2016年1月22日早上8:30。
地点: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院内南苑酒店1楼餐厅(绵阳市涪城区南河路26号。乘车路线:乘坐1路公交车在索桥站下,乘坐10路公交车在南河路口站下)。
四、体检的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 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人民警察职位(含司法警察)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3〕13号)、《关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狱医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3〕20号)、《关于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与执法等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适用标准的复函》(川公综函〔2014〕24号)执行。招考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提出复检要求。要求复检的,应在体检结果公告发布7日内,将复检申请送交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考录培训科(绵阳市涪城区南河路26号,电话:2267794)。复检只安排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复检。未按时参加体检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考录资格。
五、参加体检的考生须携带的有关手续
1、本人有效正式身份证或第二代有效临时身份证原件;
2、面试通知书或笔试准考证;
3、本人近期1寸免冠正面彩照1张(背面写上本人姓名)。
六、注意事项及要求
1、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勿食用过于油腻、高糖分的食物,避免剧烈运动;
2、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水、禁食8-12小时。
3、参加体检时不能携带和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七、体检收费标准
体检费、交通费、生活费按实际支付的费用于体检当天向考生收取,请考生带足相关费用(预计每人460元左右)。
201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