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申论热点新《环保法》下的发展新机遇
来源: 阅读:581 次 日期:2016-02-16 14:56:53
温馨提示: 小编为您整理了“2015年申论热点新《环保法》下的发展新机遇”,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1月8日,环保部通报新修订的《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提出环保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计罚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对违法排污“零容忍”,严惩不法企业的“组合拳”相继打出,将有助于各级环保部门将新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

在新《环保法》正式实施、国内环保力度趋严的形势下,污染高发区的化工行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环保压力。我国环境承载能力有限,而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重发展、轻保护”的政绩思维,更使得一些地方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等同等重要的位置,这是党和国家对于环境生态问题的重视。一直以来环境问题不止关乎生产,更关系到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过去,环保部门对违法企业多采取“限期整改”,虽然给出了一定的期限,但制约的效力有限,很多企业并没有把“整改期”当成“反省期”,而是当作打折扣、搞变通的“缓冲期”,与环保部门捉迷藏,甚至最后不了了之。所以要从根本上遏制这样的行为,环保部门还真得要有“几把刷子”。“按日计罚”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惩罚措施,有助于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产生震慑效应。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惩戒手段还需进一步丰富,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就该高压严惩。

环境保护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撑。法律法规是刚性约束,什么样的行为违法,应受什么样的处罚,需要条分缕析,刻度精确。法律法规既要有指导性,又不能止步于原则性的条款,而应当划出条条“红线”,提出可操作的具体措施。

理顺体制机制,强化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在环境问题查处上的领导,阻断地方利益对环保工作的渗透,清除环境保护的外部干扰。同时,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问题追责机制,对于发生重大环境问题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的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坚决查处、追究责任。

更多信息请查看 申论考试资料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 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相关阅读 申论考试资料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人才招聘| 网站声明| 网站帮助| 非正式的简要咨询| 简要咨询须知| 加入群交流| 手机站点| 投诉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滇ICP备2023014141号-1 云南省教育厅备案号:云教ICP备0901021 滇公网安备53010202001879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云)人服证字(2023)第0102001523号
云南网警备案专用图标
联系电话:0871-65317125(9:00—18:00) 获取招聘考试信息及咨询关注公众号:
咨询QQ:526150442(9:00—18:00) 版权所有:
云南网警报警专用图标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