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聘用人员享受国家和福建省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待遇。
(2)符合福建省人社厅规定的引进人才身份认定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享受4.8万元的生活津贴(分5年到位)以及7万元(分5年到位)的住房补助等待遇。
(3)符合福建农林大学接收A类、B类毕业生认定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享受以下待遇:农林生物类(A类毕业生16万、B类毕业生9.8万、普通类毕业生4.8万);社会科学类(A类毕业生16或30万、B类毕业生7.8万、普通类毕业生4.8万);工科类(A类毕业生19或30万、B类毕业生9.8万、普通类毕业生4.8万)。其中,A类毕业生还可享受副高级职务(专技七级)工资福利待遇三年。
(4)学院自行配套的其他福利待遇。
(5)如拟聘人员为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高层次人才,应按规定报批后办理聘用核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