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社〔2010〕344号)和《昭通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的就业与失业管理工作,及时启用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格规范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为确保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能及时申领到《就业失业登记证》,严格按照(云人社发〔2010〕344号)文件要求规范发放程序,严格发放对象。
二、发放对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即:(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具体包括:
(一)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劳动者;
(三)从用人单位失业的劳动者;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劳动者;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者;
(六)农村家庭有转移就业要求的本地户籍劳动者;
(七)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劳动者;
(八)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劳动者;
(九)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省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劳动者;
(十)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十一)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等。
三、申领程序及要求
(一)提供材料。
劳动者在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毕业(肄业)证书(证明),具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书;
4.两寸近期免冠证件彩照三张;
5.非本地户籍人员申领时,应由本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明;
6.从事自主创业人员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领要求。
1.就业登记人员的办理,须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单位的工资花名册及相应的就业证明;
2.失业登记人员的办理,须持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证明;新增的失业人员,须持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失业证明;大中专毕业生,须持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3.土地被征用的失地人员,须提供相关失地证明;
4.农村家庭有转移就业要求的本地户籍劳动者,须持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就业去向证明;
5.复员退伍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须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须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证明。
(三)换发程序。
1.换发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有以上两证的由本人持两证到昭阳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直接换证。
2.新申领证的发放:
(1)本人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两寸彩照三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物所领取并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
(2)街道(乡、镇)审核;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本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个人信息进行复核,复审合格后加盖劳动保障事务所印章。
(3)昭阳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已申核的相关资料,通过录入计算机系统复核合格后,向申请人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3.启动时间为2011年9月26日。
四、《登记证》使用和管理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求职的终身记录凭证,统一编号。《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仅限本人持有使用,未加盖钢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律无效。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严禁转借、转让、出租、伪造和涂改。如有以上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至2月份。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全国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五)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时须将原《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证》收回并注销。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