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的现行规定,企业男性职工年满60周岁、女性职工年满55周岁就可退休,身体出现疾患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可提前退休。退休以后,他们可以从社保基金领取养老金,安享晚年。但是,目前有一批农民工,尽管已届高龄,却难以结束打工生活,他们仍须通过打工来为自己挣钱养老,“退休”一说与他们无缘。
这部分仍然活跃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高龄打工者,大多来自农村,具有农民工的身份。在他们年轻的时候,国家已经实行改革开放,他们得以走出农村进入企业。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沿海地区大量崛起的民营企业,广泛使用了这些来自外省的农民工,获得了大量廉价劳动力。企业发展了,当地经济也发展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分将大好年华投入到打工生涯的农民工却在渐渐老去,他们的养老问题也随之凸显。
最近一二十年来,国家加强了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农民工已被纳入到了社保系统,企业在招收农民工以后,必须为其缴纳养老、医疗等基金,农民工已经开始与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到基本的养老保障。但是,这一制度改革的红利更多是由年青一代农民工所享受,而且由于他们目前还未到退休年龄,因此他们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就目前来说还更多的是用作基金的支出统筹。对于那些已经到了需要使用养老金年龄的老年农民工来说,由于年轻时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导致其或者没有建立起养老金账户,或者即使在后期参与了社保,也由于缴费年限过少而不足以领取养老金。
对于一些经济发达的省份来说,农民工对当地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因此,这些地方的省份可以建立专项基金,向内地省份转移支付,再由内地省份向长年在外打工,年老后回到家乡的人群支付养老金。经济发达地区当年利用了农民工提供的廉价劳动力,今天在这些农民工老来无依靠的时候,应该有责任反哺他们。当然,这些农民工年轻时打工的情况千差万别,建立一对一的欠账偿还机制还缺少现实操作的条件。但是,只要有这样的心意,地方政府就可以集思广益将这项制度逐渐完善起来。
目前,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越来越多的城镇职工年纪还不大就加入了退休者队伍,这与近4700万高龄农民工为了养老而仍在孜孜劳动形成了强烈对比。因此,建立对这些高龄农民工的养老偿还机制,不但能让他们无后顾之忧地结束打工生涯,还可以为城市人口腾出就业岗位,使社会就业形成以年龄为基准的良好阶梯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