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具有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需设立相应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评聘。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和培养适应社会特定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重要工作岗位。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实行评聘制。
第五条 评聘工作要有利于优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结构,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规模,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六条 评聘工作要有利于提升专业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水平和效益。
第七条 评聘工作要有利于对不同专业学位授权学科实行分类指导,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八条 评聘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第三章 评聘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 评聘对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评聘对象,为符合本章第十条评聘基本条件的本校人员。
第十条 评聘基本条件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丰富的专业学位领域实际工作经验,能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强的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科研成果。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的基本条件,分别见附件1-3。
第四章 评聘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
申请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申请人应填写《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申请表》,交由专业学位授权学科所属单位(部门)的学术评定委员会。
第十二条 院(部)初评
院(部)学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对照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评。初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初评小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同意,即为通过。所在院(部)应将初评通过人员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若无异议,初评结果经院(部)学术学位评定分委员主席签字后,报研究生学院。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院汇总
研究生学院对报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汇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者,即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审批通过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名单由学校发文予以公布,并取得当年招收、培养研究生的资格。
第十五条 学校聘任
审批通过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由学校统一聘任,聘期为三年。聘期期满由学校进行考核。考核的程序与要求,参照《大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的基本条件执行。若考核通过,则予以续聘,否则予以解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受聘后,若因工作岗位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专业学位领域相关工作,则予以解聘。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实行定期评聘制。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另行。
第十七条 学术型学位研究生导师若申请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需经专业学位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现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研究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