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为教师考核评价、岗位聘任和职务晋升提供科学依据,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和成人(继续、网络)教育学员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教师。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包括课堂教学工作量和教学建设工作量。课堂教学工作包括:承担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含理论课、实验课)的备课、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命题与监考、改卷、评定成绩等。教师教学建设工作包括:指导学生教育(专业)见习、研习和实习、野外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承担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青年教师指导、试题库建设;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组织或指导、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指导等。
第四条 教师应完成年教学工作量标准(最低要求如下表),其中承担本科课堂教学教授每年不得少于80学时,副教授每年不得少于120学时。初级和未定职称的教师,除备课外,还要协助教授、副教授做辅助性教学工作(如备课、辅导、答疑、监考、批改作业和试卷等)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总体按120学时/年计算。
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表 单位:学时/年
职 称 | 课堂教学工作量 | 教学建设工作量 | 合计 |
教 授 | ≥80 (2学时/周) | ≥100 | ≥180 |
副教授 | ≥120(3学时/周) | ≥80 | ≥200 |
讲 师 | ≥160(4学时/周) | ≥60 | ≥220 |
第二章 本科教学工作量的认定
第五条 教师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公式为:课堂教学工作量=(实际课堂讲授学时+实际实验教学时数)×班级系数。其中“实际课堂讲授学时”和“实际实验教学时数”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讲授与实际实验教学时数进行核算,最多不超过计划规定的讲授和实验时数;“班级系数”是指按每班35人为标准班级,35人及以内班级系数为1,超过35人则按1+(实际人数-35)/35计取,体育、音乐、美术等学院的术科班级系数由学院自行制定。
第六条 教师本科教学建设工作量的计算办法为:
(一)指导本科生教育(专业)见习、研习,按每周8学时/班计,指导校外教育(专业)实习,按实习前准备工作每班次计8学时,指导和批改实习报告按1学时/篇计算,对带队指导集中教育实习的老师,按相应职称的学期满工作量计算;指导专业实习、野外实习的工作量,按每天2学时/班计算。
(二)指导文科类、管理类、艺术、体育类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按每篇(件)10学时计,指导理工科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按每篇(件)12学时计,为保证指导质量,每位教师每次指导论文(设计)一般不超过10篇(件)。
(三)将本科专业申报成为自治区紧缺人才专业(含综合试点专业)或国家级者,一次性计入120学时或160学时。建设期结束通过验收者,再相应减半计入工作量。
(四)将校级精品课程申报成为自治区精品视频课程者,一次性计30学时/门。申报成为国家精品视频课程者,一次性计60学时/门。建设期结束通过验收者,再相应减半计入工作量。
(五)将校级教学团队申报成为自治区级教学团队者,一次性计60学时/项。申报成为国家级教学团队者,一次性计120学时/项。建设期结束通过验收者,再相应减半计入工作量。
(六)经学校批准使用的自编讲义,按0.5学时/千字计算工作量。
(七)将实验室申报成为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或重点实验室、仿真模拟实验室者,一次性分别计60学时/个和120学时/个。建设期结束通过验收者,再相应减半计入工作量。完成实验室评估或高校实验室等新建项目建设,一次性计30学时/个。
(八)完成实习基地建设、新建和巩固扩大实习基地者,经学校挂牌认定,一次性计20学时/个。
(九)按照培养计划要求指导青年教师者,一次性计10学时/名;指导青年教师成为校级、自治区级教学能手者,每指导一名分别计20学时和30学时。
(十)按标准完成一门课程题库建设并通过评估后使用,总计100学时。
(十一)作为本科生导师或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指导教师,完成指导本科生和创新创业项目,按2学时/周计算工作量。
(十二)指导校级、自治区和国家级学科竞赛的教师,每项赛事工作量分别按参加人数×2学时、8学时、16学时计算工作量,由组织单位在指导教师间进行分配。指导学生参加学校认定的国家级(含区域、学科专业)比赛奖项的指导教师,特等奖以及一、二、三等奖分别按120、100、80、60学时计算工作量,如只有优秀奖,则等同一等奖;组织奖等同三等奖。获自治区和校级奖项,则相应减半计算。同一事项同年获多级奖项的,按最高级别计算工作量。同一事项跨年获多级奖项的,各年分别单独计算工作量。
(十三)体育训练、比赛工作量的计算,一般按照以下办法计算:
1.在学校规定的必要裁判人数情况下,从事学校运动会裁判工作的教师,根据运动会实际天数,裁判员每人每天按7学时计算,总裁判长每人每天按8学时计算;担任校级球类比赛裁判工作的教师(每场比赛裁判不超过4人),主裁判每人每场按2学时计算,其它裁判每人每场按1学时计算;担任其它校级体育项目比赛裁判工作的教师(担任裁判的人数应科学合理),每人每场按0.5学时计算。凡学校组织各类校级体育竞赛活动的,须于每学期之初将本学期竞赛计划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2.带队参加自治区级及以上体育比赛的教师, 按实际比赛天数计算,外地比赛每人每天按4学时计算,市内比赛每人每天按3学时计算。带队参加省、自治区级及以上体育比赛须持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正式通知,方可计算其教学工作量,另有酬金的则不计算其教学工作量。凡带队参加上述体育比赛,须在比赛计划下达后将带队教师名单、时间连同比赛依据一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3.指导训练高水平运动队的教师,周一至周五指导训练的,每天按1学时计算,其他时间每天按2学时计算。指导训练高水平运动队的工作计划(包括项目、指导教师、指导课时等),须在每学期排课时报经教务处审批。
第三章 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的认定
第七条 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的统计范围
研究生包括学术型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含在职)。
(一)研究生教学计划规定的全校公共课、专业课、实践环节工作;
(二)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
第八条 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为:
(一)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量
课堂教学工作量=计划学时(A)×人数系数(B)×课程系数(C)
1.计划学时(A)
按照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时数进行核算。
2.人数系数(B)
硕士研究生公共课按每班40人为标准班级,专业课按每班20人为标准班级,博士研究生以实际人数计为标准班。
人数系数 | 公共课 | 专业课 | |||||||
40 | 41~80 | 81~120 | 120以上 | 5人以下 | 5~20 | 21~40 | 41~60 | 60以上 | |
硕士 | 1.0 | 1.5 | 1.75 | 2.0 | 0.8 | 1.0 | 1.2 | 1.4 | 1.6 |
博士 | 以实际人数计为标准班,系数计为1.0 |
注:特殊专业(含音乐、美术等术科专业及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蒙、柯)等)硕士研究生开设5人以下课程需经研究生处批准,否则不计入工作量统计
3.课程系数(C)
课程系数(C) | 政治课、外语课 | 专业课 | 实践环节 |
硕士 | 1.0 | 1.25 | 1.0 |
博士 | 1.5 | 1.5 | 1.0 |
(二)指导研究生工作量
导师指导研究生学习包括必修环节、实践环节、学位论文等内容。
1.指导博士研究生
(1)每指导一名博士研究生,指导工作量为100学时/生(第一学年30学时、第二学年30学时、第三学年40学时)。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能按期毕业,需要延长学制者,在延期内不再计算指导工作量。合作指导研究生(含兼职指导),导师合作指导的工作量之和不得超过独立指导的工作量。
(2)参加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会8学时/次;
(3)参加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15学时/次;
(4)参加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15学时/次;
(5)指导博士研究生教学实践15学时/生;
(6)指导博士研究生野外实习和社会调查4学时/天。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二次开题、预答辩、答辩课时计算方法同第一次,博士研究生教学实践需按培养方案执行并报研究生处审批。
2.指导硕士研究生
(1)每指导一名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量为60学时/生(其中:三年制研究生第一学年15学时、第二学年15学时、第三学年30学时;两年制研究生第一学年30学时、第二学年30学时)。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能按期毕业,需要延长学制者,在延期内不再计算指导工作量。合作指导研究生(含兼职指导),导师合作指导的工作量之和不得超过独立指导的工作量。
(2)参加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会6学时/次;
(3)参加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10学时/次;
(4)参加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10学时/次;
(5)指导硕士研究生教学实践10学时/生;
(6)指导硕士研究生野外实习和社会调查4学时/天(凡组织野外实习和社会调查的,须于实习前将计划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二次开题、预答辩、答辩课时计算方法同第一次,硕士研究生教学实践需按培养方案执行并报研究生处审批。
(三)指导研究生科研、获奖等工作量
1.指导博士研究生
(1)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获得国家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导师,每项按200学时核定;
(2)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获得自治区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导师,每项按120学时核定;
(3)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获得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导师,每项按50学时核定;
(4)指导研究生自治区科研创新计划立项项目,每项按20学时核定;
(5)指导研究生校科研创新计划项目,每项按10学时核定;
以上类别以最高级别核定工作量,不重复核定。
2.指导硕士研究生
(1)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获得国家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导师,每项按100学时核定;
(2)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获得自治区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导师,每项按50学时核定;
(3)指导硕士研究生自治区级科研创新计划立项项目,每项按10标准学时核定;
(4)指导硕士研究生校级科研创新计划项目,每项按5标准学时核定;
以上类别以最高级别核定工作量,不重复核定。
第四章 留学生教学工作量的认定
第九条 教师本专科留学生教学工作量的认定,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计算办法执行。其中:
(一)指导和批改留学生(本专科)实习报告2学时/篇计算,对带队指导实习(含国外实习)的老师,根据实际到实习点指导学生的天数按每天4学时计算;指导留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按每篇(件)20学时计。为保证指导质量,每位教师每次指导论文(设计)一般不超过8篇(件)。
(二)带队外出文化实践工作量按每班50人为标准班级,50人及以内班级系数为1,超过50人则按1+(实际人数-50)/50记取。借助旅行社带队外出的工作量基数为每天4学时,带队参加疆内外及国外演出、活动及比赛的工作量基数为每天6课时。学校一年一度留学生文艺汇演的节目主要负责人,综合节目难度、人数、演出效果等方面因素,酌情计算工作量,最高不超过25节,最低不低于10节。艺术指导教师每人计工作量最高不超过40节,最低不低于20节。
(三)设计各类宣传图册按照每页(A4大小、两面)1课时计工作量。设计演出及各类活动背景幕布,以2.4*2.4米大小计算,按2课时计工作量,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5个课时量,最低不低于1个课时量。
第十条 教师留学生(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计算办法执行。其中:
(一)外国语言学和外国汉语国际教育的硕士生导师,每生每学期分别计12个学时和10学时。
(二)外国语言学和外国汉语国际教育的硕士生导师,指导硕士学位论文每篇分别计30学时和25学时。
(三)指导外国语言学和外国汉语国际教育硕士生的实习,均按每周10学时/班计。
(四)作为外国博士生的导师,指导博士生每生每学期计50学时,指导博士生论文每篇计60个学时。
第五章 成人继续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认定
第十一条 教师成人学历教育、教师各类培训课堂教学工作量的认定,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教师培训项目教学建设工作量的计算办法是:
(一)指导训后跟踪研修(含小课题研究指导),教学工作量计算公式为:教学工作量=12学时×班级系数×月数。其中“班级系数”是指按每班35人为标准班级,35人及以内班级系数为1,超过35人则按照1+(实际人数-35) /35记取;月数是指按30天为标准时长,30天及以内月数系数为1,超过30天则按1+(实际天数-30)/30计取。
(二)填写非学历教育项目申报书并获得通过,成功申报自治区级项目执笔人(限1人)一次性计10学时,国家级项目(限2人),一次性每人计15学时。
(三)参与自治区级培训课程资源建设的主要团队成员(限2人)每人一次性计30学时/门;参与国家级培训课程资源项目主要团队成员(限3人)每人一次性计60学时/门。
(四)指导学员参加校级、自治区级、国家级比赛的教师,每项赛事工作量分别按照参加人数×2学时、8学时、16学时计算,由组织单位在指导教师间进行分配。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照10学时、16学时、32学时计算工作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每学年由教师本人填报、教学单位审核统计汇总、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字盖章(学院公章)留存后,另报学校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处、汉语国际教育办公室、成人(继续、网络)教育学院最终认定后备案。
第十四条 除以上规定的教学工作外,教师跟班劳动,每天按教学工作量4学时计算。学校专职教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学院领导、系(部)工会主席、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教学秘书、班主任等人员是否补记教学建设工作量,以及经批准脱产进修、攻读学位或派出承担其他任务的教师工作量,则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仅作为计算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基本参照标准,各类学时是否发放工作报酬及发放标准,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合作交流处、成人(继续、网络)教育学院代表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归口负责解释,原《新疆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和实施办法》(新师校字[2001]1号)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