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4年1月10日第一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职工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管理,提升我校人才队伍建设水平,切实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实现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积极鼓励,合理安排。
2.学院计划,学校统筹。
3.方向预定,工学互益。
二、培养类别
定向、委培博士(硕士)研究生(双证);在职博士(硕士)研究生(单证)。
三、报考条件及要求
1.符合国家有关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政治条件、业务条件及身体、年龄等基本条件。
2.报考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对于学校紧缺专业,学校鼓励教职工转专业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
3.符合招生院校规定的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在我校工作满五年且各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无硕士学位人员,可申请报考硕士研究生;符合招生院校规定的博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在我校连续工作满三年(辅导员为四年)且各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无博士学位人员,可申请报考博士研究生。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人员返校工作满三年,可申请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
4.对1970年1月1日后出生且不具有硕士学位及副高职称的中青年教师,相关学院应明确提出攻读学位的时间要求。
四、报考程序及要求
1.各单位在当年9月底之前制订并向人事处上报下一年度教职工攻读博士(硕士)学位计划,计划应按学科、专业落实到具体人员。
2.教职工根据自己所从事专业或工作岗位向所在单位提出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各单位根据自身人才建设的实际情况及需要,统筹安排,审核申请并签署意见, 学校根据报考专业及学校学科发展需要确定是否同意报考。
3.申请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教职工需填写《新疆师范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硕士)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送人事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名手续。未经学校同意自行报名者,不享受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待遇,学校不承担相关费用,在服务期以内的按违约处理。
五、攻读学位相关待遇
1.经学校批准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及档案,工龄计算及工资晋级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2.学校按相关财务规定,报销报考博士人员参加考取院校初试、复试的往返交通费及住宿费。
3.教职工攻读学位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公积金、社会保险等待遇,处级干部学习期间保留原职级工资待遇,若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则按相关规定执行。若国家、自治区或学校对相关津贴及待遇有政策性调整,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4.攻读博士学位学费由学校承担,攻读本校硕士学位或在职攻读专业硕士学位的(不脱产情况),学校承担学费的70%,个人承担30%。缴纳时限为正常学制年限(以当年录取通知书或招生简章标明的学制为准,以下同),延期取得学位人员的学费缴纳最多顺延1年。培养期间学费由学校分年度支付。
5.疆外培养博士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400元,疆内培养博士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00元,生活补贴每年按10个月发放,发放时限为正常学制年限,延期取得学位人员的生活补贴最多顺延1年。35岁(含)以下无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副处及以上职务的博士每月另发放青年教师津贴200元,每年按12个月发放。
6.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学校每年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和住宿费,报销时限为正常学制年限,延期取得学位人员的往返旅费最多顺延1年。交通费报销标准为火车硬卧每年往返一趟,住宿费凭培养学校出具收费凭证报销。
7.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以我校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取得的科研业绩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奖金按年度发放。
8.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可正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业绩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效成果。
9. 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后,当年或次年可向科研处提出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立项申请,按相应科研管理办法执行。
10.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未享受福利房或集资房政策的人员,每月发放住房补贴500元,连续5年逐月发放;已享受福利房或集资房政策的人员,每月发放住房补贴250元,连续5年逐月发放。
11.攻读学位前已取得教学、科研特聘岗位的人员,攻读学位期间停止发放教学、科研特聘岗津贴,尚未发放完的特聘岗津贴,待毕业并取得学位后一次性发放;攻读学位前未取得教学、科研特聘岗位的人员,在攻读学位次年3月,可凭攻读学位前教学、科研业绩申请教学、科研特聘岗,特聘岗津贴待毕业并取得学位后一次性发放;攻读学位期间不能凭学习期间业绩申报特聘岗,但毕业后,可根据攻读学位期间科研业绩申请科研特聘岗。
12.教职工攻读在计划内录取、不需学校承担培养费的博士,毕业后学校一次性奖励1万元(含税)。
13.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对于获得国内外机构全额资助到海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攻读学位期间保留公职和基础性工资(回校后一次性补发)。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的,比照国内“定向、委培”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的标准补发工资和其他待遇,发放时限为正常学制,延期取得学位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最多顺延1年。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后15日内未回校工作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管理要求
1.报考人员考试录取后与学校签订委培(定向)攻读学位协议。
2.录取攻读学位人员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改变研究方向。确因特殊情况需改变的,须本人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报所在单位同意并经人事处审批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
3.教职工攻读定向、委培研究生期间,不转人事、工资、户口及档案关系。学业结束后,攻读学位教职工应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报人事处备案,学籍材料交人事处档案室存档。
4.攻读学位期间,不得申请相关进修、访学、出国、外派教师等项目。
5.不能按期毕业取得学位需延期的教职工,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待学校同意后方可延期,申请及批准年限均以1年为准,再次延期需要重新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6.教职工攻读学位期间,须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教学工作量按满工作量计算。
7.攻读博士(硕士)人员完成学业后15日内应回学校报到工作,履行协议所规定的服务期(从取得学位后回校工作开始计算),国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服务期限为5年、博士服务期限为8年;其他委培、定向博士服务期为5年,硕士服务期为5年。
七、违约责任
攻读学位期间,自行中断学业或不能毕业或未取得学位者,以及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或自动离职的,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关费用。包括:
1.学习期间的全部薪酬待遇(包括各项保险及公积金等)。
2.国家、学校承担的培养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最终赔偿经费计算公式如下:
(攻读学位期间国家支付的学费及学校发放和支付的各类费用、待遇总额)×1.5倍]÷(应服务年限数)×(未服务年限数)。
八、附则
1.相关人员在读学位期间,如遇国家或学校相关政策调整,其待遇按照调整后政策执行。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新疆师范大学加强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新师人字[2006]28号)、《新疆师范大学教职工国内进修及学历教育管理办法》(新师人字[2004]12号)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