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安局关于二〇一一年成都市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公告
来源:成都人事考试网 阅读:2709 次 日期:2011-09-22 15: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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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将成都市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及后续工作安排将在成都人事人才机构编制公众信息网www.cdrsj.gov.cn、成都市公安公众信息网www.gaj.chengdu.gov.cn、成都人事考试网www.cdpta.gov.cn上公布,请考生注意查看):

一、考录名额及职位

此次成都市共录用人民警察546名。其中:综合管理职位330名,公安专业职位110名,特殊专业职位106名(其中法医职位10名,特警一职位80名,特警二职位2名,特警三职位8名,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一职位4名,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二职位2名)。各职位报考条件、录用名额及要求详见《2011年成都市考录人民警察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

二、招考对象和范围

(一)招考对象

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均可报考。综合管理职位招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公安专业职位招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警察院校毕业生;特殊专业职位招收具备《职位表》相应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招考范围

除特殊专业职位外的其他职位,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面向全国招考,大专学历人员限四川省常住户口或生源地。特殊专业职位(法医职位、少数民族语言翻译职位、特警职位)面向全国招考。所有报考人员必须在资格复审前取得所报考职位要求的毕业证等相关证书。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3年9月23日以前、1980年9月23日以后出生)。其中报考特警一职位的考生要求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93年9月23日以前、1985年9月23日以后出生)。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其中,法医、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和特警二职位要求左右单眼矫正视力均须达到5.0以上,其他职位要求左右单眼裸视视力均须达到4.8以上。

(六)具有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八)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被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6.在各级 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或被取消公务员录用考试资格的人员;

7.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的人员、现役军人、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

8.其他不适合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情形。

四、报名及资格初审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经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检查合格并缴费成功的报考者参加笔试、专业测试和心理素质测试。网络报名时间:2011年9月23日-9月28日,报名网站统一为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

(一)网络报名

1.选择职位。报考者登录网站,认真阅读本公告及相关附件等信息,了解招考职位的具体情况,选择完全符合报考条件的职位报名。

2.填报信息。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进行注册,如实、准确填写《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并按网上提示上传JPG格式、20K左右的近期免冠证件照片。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本人承担。报考者应在填报信息1个工作日后登陆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检查。资格初审合格者按网络提示打印《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两份,供资格复审时使用。

(二)网上缴费

资格初审合格且照片质量合格的考生,须在2011年9月23日—9月30日登录网站的相关页面缴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心理素质测试费80元)。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缴费。网络报名成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打印准考证

报名成功并缴费的考生,凭身份证号、姓名,于2011年10月24日9:00-10月29日24:00登录报名网站打印本人准考证,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不含过期临时身份证和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逾期不打印准考证而影响考试的一切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报名要求:

1、报考人员按照《职位表》公布的职位及要求报名。每位报考人员限报1个职位。

2、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完整。资格审查工作将贯穿公开考录的全过程,在任一环节中发现报考者不符合职位条件或弄虚作假,将随时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3、加分项目:

(1)因战或因公致残被评为六级伤残的公安民警的子女,在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公安民警的子女,在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

(2)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在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

上述加分项目不累加,按其中最高一项加分。

在本次报考前已享受上述加分照顾录用为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考生,参加本次招考不再享受同项目的加分。

凡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待报名成功后,于2011年11月1日17:00时前将准考证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交成都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地址:文武路136号3号楼6楼602办公室)。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

五、考试组织

考试分为笔试、心理素质测试、专业测试(仅限特警职位和少数民族语言翻译职位)、面试和体能测评。考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其中笔试和专业测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心理素质测试和体能测评不计算分值,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一)笔试、心理素质测试

笔试和心理素质测试时间:2011年10月30日。

综合管理职位、公安专业职位和特殊专业职位中的法医职位笔试科目为《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别占总成绩的35%、35%;特警职位和少数民族语言翻译职位加试专业测试,笔试科目为《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别占总成绩的15%、15%,专业测试占总成绩的40%。

所有考生均进行心理素质测试。心理素质测试采取笔试方式。笔试和心理素质测试结果于2011年12月6日在成都人事人才机构编制公众信息网、成都人事考试网、成都市公安公众信息网上公布。考生也可登陆四川人事考试网进行查询。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可于12月6日至8日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申请查分,查分结果于12月12日在该网站公布。

(二)专业测试

特警职位和少数民族语言翻译职位需加试专业测试(专业测试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专业测试时间为10月31日至11月1日,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于10月21日在成都人事人才机构编制公众信息网、成都市公安公众信息网、成都人事考试网公布。

由于特警三(反劫制暴)职位专业测试部分项目具有一定危险性,出于对考生安全的考虑,考生在参加测试前,需提供在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的心肺功能、血压、心脑血管、骨骼等方面的体检报告。未携带体检报告的考生,在本人出具相应的书面承诺书后,方可参加专业测试。凡因考生自身原因在测试过程中身体出现问题的,责任自负。建议考生在测试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专业测试成绩与笔试成绩、心理素质测试结果同时公布。

(三)资格复审及面试

在参加了笔试(特警职位和少数民族语言翻译职位还须参加专业测试)且心理素质测试合格的人员中,按照进入资格复审人数与职位录用名额3:1的比例,根据考生折合后的笔试成绩(特警职位和少数民族语言翻译职位,根据考生折合后的笔试与专业测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最后一名并列的可一并进入资格复审。进入资格复审人员达不到3:1的,根据实际情况,将参加笔试(特警职位和少数民族语言翻译职位,还须参加专业测试)且心理素质测试合格者全部确定为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其中:特警一职位笔试单科成绩未达到40分及以上者,特警二、特警三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职位专业测试成绩未达到60分(折合成绩24分)及以上者,不得进入资格复审。

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资格复审的具体时间、相关事宜及后续工作安排,于2011年12月14日在成都人事人才机构编制公众信息网、成都公安公众信息网、成都人事考试网公布。

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应携带以下手续于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复审:

1.身份证。

2. 《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一份(贴上照片)。

3.毕业证、学位证。(留学回国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报考要求具备本省常住户口或生源地的职位的考生,出具户籍证明。

5.新就业的企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参加本次招考的,须出具所在单位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6.公安部门、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7. 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须由工作单位出具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8.委培生、定向生须由原委培、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9.招考单位要求的其他手续。

10.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格复审合格者,发给面试通知书;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复审及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在资格复审中出现的缺额,依次递补。递补工作于2011年12月22日18:00时前截止。

面试时间为2011 年12月24日-12月26日,面试的具体时间安排、面试地点及相关注意事项见《面试通知书》。经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参加面试。为保证面试公平、公正进行,面试前考生抽签决定面试顺序,评委抽签决定面试分组。

进入面试的人员另行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

(四)体能测评

参加了面试的人员均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原则上安排在面试结束后3日内进行,体能测评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于2011年12月26日在成都人事人才机构编制公众信息网、成都公安公众信息网、成都人事考试网公布。

体能测评由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2011年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规定组织实施,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年龄按本人体能测评的当日日期计算。

六、体检、考察

面试和体能测评结束后,在体能测评合格的人员中,根据录用职位及名额,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成绩相同的,先后以专业测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确定体检人选。对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该职位录用名额3倍比例的职位,进入体检的人员,其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其他达到比例的职位进入体检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

体检实行差额体检,各职位差额体检比例见《职位表》,未按规定参加差额体检及复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得进入下一程序。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招考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体检结论公布之日起2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不复检的项目不予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对体检合格人员,根据各职位录用名额,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考察人选。体检、考察出现的缺额,可依次递补一次。

七、公示

确定拟录用人员后,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期限为7天。公示7天后,没有反映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八、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经公示合格者,由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由招录单位通知被录用者。

被录用人员按照单位通知的时间报到。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者,取消录用。

已报考其他机关,因未获录用通知而参加本次招警的考生,在本次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已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的(以用人单位通知的时间为准),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本次招考的单位不予录用。

(二)考生按报考职位录取后,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具体工作分配单位。具体工作分配单位及名额见《2011年成都市考录人民警察单位分配表》,凡不服从分配者,取消录用。

(三)新录用的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招录机关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评授警衔。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人员须接受公安民警初任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人员,取消录用。

九、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设立以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员会、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监察局驻公安局监察室三人组成的考录监督小组。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如下:

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员会:张小麟(028)86272765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云鹏(028)87706353

成都市公安局:李伟(028)86407424

十、本公告及未尽事宜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8-87706339)

成都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028-86407323)

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员会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2011招警公告附件

《成都市2011招警公告》来源于成都市人事考试网,最近更新:9月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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