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3月10日至1998年3月10日期间出生)若岗位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为准。
6. 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7. 各招聘岗位条件以《简章》的要求为准。其中未注明户籍要求的,指面向全国;要求面向福建省或南平市的,指2016年3月10日前常住户口在福建省或南平市的人员;2016年福建省内高校省外生源和省外高校福建省生源的应届毕业生,均可报考面向本省的岗位;2016年南平市内高校市外生源的应届毕业生、市外高校南平生源的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指户籍关系仍在外地中介机构的未正式就业人员),均可报考面向南平市的岗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②在各级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考(聘)纪律,尚在禁止报考期限内的人员;③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院校非应届毕业生;④现役军人;⑤2016年7月31日前服务期未满的大学生村官;⑥南平辖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录(聘)人员,尚在最低服务年限及事业单位首次聘用合同约定期限内的人员;⑦南平市属中小学正式在编教师;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