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莆田学院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莆田学院网 阅读:1154 次 日期:2016-03-15 10: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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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步伐,逐步建立有利于人力资源开发的现代人事管理机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人事人才服务中介机构,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代办有关人事服务和人事管理业务。

第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是指不列入学校事业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岗位聘用、合同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聘任总数控制在学校事业编制总数的10%以内。

第二章 基本条件及聘用程序

第五条 除教师岗位外,一般采用人事代理方式。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师德。

(二)初次聘用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身心健康,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符合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等特定条件。

(三)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以上人员。特殊岗位根据需要确定。

第七条 聘用程序

(一)用人部门申报需求计划(人事代理人员占用人部门岗位设置数),人事处审核,校长办公会会议审批。

(二)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公开招聘。招聘办法参照《莆田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进行。

(三)拟聘用人员与人事人才服务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四)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委托莆田市人才中心进行管理。

(五)莆田学院与人事人才服务中介机构签订用人协议。

第三章 人事代理内容及程序

第八条 委托人事人才服务中介机构办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接收并管理人事代理人员的个人档案,出具以档案记载为依据的相关人事证明;

(二)办理因公、因私出国(出境)政审及相关手续;

(三)按党章、团章有关规定接转党团组织关系;

(四)转正定级、确认干部身份;

(五)档案工资调整、计算连续工龄、初级职称确认;

(六)根据需要,由学校决定委托人事人才服务中介机构代理的其它事宜。

第四章 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及待遇

第九条 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期管理,第一个聘期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时间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须按照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岗位安排或调整,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接受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第一个聘期内不能脱产攻读学位或出国进修。学校不报销人事代理人员攻读学位或出国进修等费用。学校承担人事代理人员必须参加的国家、省、市和学校规定的有关培训教育费用。

第十二条 学校按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为人事代理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工资晋升、奖惩等均按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党、团、工会、计划生育等关系由学校代为管理,享受学校工会会员待遇,正常参加学校教职工的党、团、工会组织活动等。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工资待遇参照学校同类事业编制人员标准执行。学校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委托人事人才服务中介机构发放工资和办理其社会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五条 学校按时将人事代理人员考评材料、聘用合同书、工资变动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材料委托人事人才服务中介机构归入人事代理人员档案。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在人事代理人员实行人事代理聘期届满后,还需要继续实行人事代理的,在其聘期满前3个月,经本人申请,所在用人部门考核同意,学校审批,可继续实行人事代理;考核不合格的,退还人事人才服务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人事代理人员申请应聘学校的公开招聘岗位,进入学校事业编制。

第十八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具体办理人事代理相关事务;人事代理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校内用人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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