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2016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规定
来源:宁夏教育考试院网 阅读:2768 次 日期:2016-03-15 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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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6]3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宁教学[2016]36号)有关精神,制定宁夏2016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规定。

一、报名

1、报名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我区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宁招委[2015]8号)执行。

2、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确定的“职业技能测试采取试点先行,逐步完善推进”的原则,今年,在宁夏医科大学医药卫生类护理专业、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服务类法律事务专业和刑事执行专业、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土木水利类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和建筑经济管理专业进行高职院校分类考试职业技能测试试点工作。凡已参加年度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报名拟报考以上院校试点专业的考生,必须于3月1日—2日登录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www.nxjyks.cn)普通高考考生登录入口,在职业技能测试医药卫生、司法服务、土木水利3个专业大类中,选择参加职业技能测试的项目类别,没有报名参加职业技能测试类别的考生不能参加职业技能测试和以上院校试点专业的录取。

3、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改革招生政策的宣传,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工作由考生报名所在县(市、区)招生工作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3月20日前完成体检工作并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体检表》报宁夏教育考试院进行电子化。

三、综合素质评价

1、根据《宁夏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指导方案》和《宁夏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要求,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综合素质做出全面评价。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对其综合素质做出评价;其他考生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或其现工作单位对其综合素质做出评价,社会考生只填写《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的突出表现、特长、奖励情况和综合评语。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以文字形式呈现,须电子化处理后提供给高校作为录取时的参考。

2、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应在报名前进行。3月20日前将《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报宁夏教育考试院进行电子化。

四、建立考生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由考生报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统一按照高考要求建立。

五、考试及评卷

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行“文化基础+职业技能”的评价办法。文化基础考试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统一组织实施,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3个科目,各科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满分均为100分,总分为300分。职业技能测试由宁夏教育考试院依托相关职业院校组织实施,2016年先行在土木水利、医药卫生、司法服务3个测试项目大类中进行试点,每大类测试项目满分450分。其中医药卫生类由宁夏医科大学、司法服务类由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土木水利类由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组织测试。

2016年,进行职业技能测试的试点专业招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方式录取,没有进行职业技能测试试点的院校或专业仍然按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文化基础考试成绩录取。

2、文化基础考试命题和评卷

高职分类考试文化基础考试的命题和评卷工作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命题工作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中等职业学校语文等七门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教职成[2009]3号)中语文、数学、英语教学大纲要求,参考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实际命制文化基础考试试题,文化基础考试评卷采取网上评卷。

3、文化基础考试时间

宁夏2016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文化基础考试科目及时间表

时 间/日 期 3月19日(星期六) 3月20日(星期日)
上午 9:00-11:00 语文 英语
下午 15:00-17:00 数学

4、文化基础考试地点

银川市的考生在西夏区单独编排考场考试,石嘴山市的考生在大武口区单独编排考场考试,吴忠市的考生在利通区单独编排考场考试,固原市的考生在原州区单独编排考场考试,中卫市的考生在沙坡头区和海原县单独编排考场考试。

文化基础考试考务管理按照《宁夏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工作手册(试行)》要求执行。

5、文化基础考试准考证发放

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文化基础考试考场编排,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负责打印、发放本县(市、区)考生的文化基础考试准考证。

6、职业技能测试

职业技能测试分为应知(专业知识)和应会(技能操作)两部分,职业技能测试的基本依据是国家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教学大纲,并参考国家相关行业初级技术等级标准要求,各类别(专业)职业技能测试的主要内容分别为:

(1)医药卫生类护理专业:测试包括专业知识测试和技能操作测试两部分。

专业知识测试采取闭卷答题,测试时间为120分钟,试卷满分为150分,题型为选择题,以考核学生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为主。专业知识测试主要内容:掌握护理程序的方法、医院和住院环境的基本要求,入院和出院病人的护理、卧位与安全的护理、病人的清洁卫生、生命体征的评估、病人饮食的护理、冷热疗法、排泄护理、药物疗法和过敏试验法、静脉输液与输血法、标本采集、病情观察和危重病人的抢救、临终病人的护理、医疗和护理文件的书写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了解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神经系统的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掌握内、外、妇、儿常见疾病病人的护理评估、护理诊断、护理计划、实施和评价;常见的精神异常病人的护理和急危重症病人的应急处理。

技能操作测试满分300分,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护理类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或教学大纲)为依据,主要选择中等职业学校护理专业基础护理技术训练内容。测试要求:要求考生能运用基础护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会护理基本技术的操作技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能独立完成考试项目的操作,并在操作过程中表现出相应的职业素质。

(2)司法服务类含法律事务、刑事执行2个专业:测试包括专业知识测试和技能操作测试两部分。

专业知识测试采用闭卷答题,测试时间60分钟,总分150分,题型为选择题。专业知识测试主要内容为宪法与法治体系的基本知识。

技能操作测试为300分,技能操作测试在实训场地进行,测试时间120分钟,分批次独立完成技能测试,按设定标准评定考试得分。测试内容:

体能测试(100分):男子组:800米跑(50分)、引体向上(50分);女子组:400米跑(50分)、仰卧起坐(50分)。

队列训练(100分):警容警姿,整理着装;稍息、立正;跨立、立正;停止间转法;蹲下、起立;敬礼、礼毕;齐步的行进与立定;正步的行进与立定;跑步的行进与立定;正步的行进与立定;跑步的行进与立定;

犯罪现场观察(100分)。

(3)土木水利类含建筑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2个专业:测试包括专业知识测试和技能操作测试两部分。

专业知识测试采用闭卷答题,考试时间为90分钟,总分150分,题型有选择与判断题。专业知识测试主要包含建筑材料、识图构造、建筑结构、建筑施工等专业内容。

技能操作测试采取建筑工程识图、钢筋绑扎实操、工程造价实操三个技能测试项目,每小项100分,共计300分。

职业技能测试时间安排在3月21—31日,职业技能测试详细时间和考场安排以职业技能测试准考证上公布的为准。职业技能测试考生成绩由组考院校按宁夏教育考试院要求的数据格式上报,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计入考生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总成绩并公布。

选报职业技能测试项目的考生,必须在3月16日-18日登录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自行打印职业技能测试准考证。

承担职业技能测试试点工作的组考院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命题、制卷、组考,评卷、登分等环节制度建设,强化安全保密意识,周密实施,确保职业技能测试科学、规范、公平、安全。

六、志愿设置及填报志愿

1、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分两个批次进行。

第一批次:安排有职业技能测试要求的专业。设1个院校志愿(包括2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考生根据本人参加的职业技能测试类别,从宁夏医科大学医药卫生类护理专业、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服务类法律事务专业、刑事执行专业、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土木水利类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建筑经济管理专业中选填1个院校志愿;

第二批次:安排无职业技能测试要求的院校或专业。采取“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要求进行设置,“平行志愿”设置A、B、C、D、E、F6个并列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均设置6个专业志愿及1个专业服从志愿(不含第一批院校专业)。

“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设置“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填报同样采用“平行志愿”录取模式。

2、志愿填报实行分数公布后,通过网上分时填报。具体时间以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时间为准。

4月16日至17日:填报第一批和第二批录取志愿。

4月19日:填报“征集志愿”。

3、考生必须根据宁夏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宁夏2016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计划及网上志愿填报办法填报志愿。

七、录取

1、第一批次录取,依据文化基础+职业技能的总成绩择优录取。总成绩由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语文、数学、英语3个科目文化课统考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组成。

第一批次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填报第二批次录取院校或专业,依据文化课统考总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批次录取,依据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语文、数学、英语3个科目文化课统考总成绩择优录取。

凡有职业技能测试要求的专业不能录取未参加本专业大类职业技能测试的考生。

2、院校投档比例原则上根据考生志愿填报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宁夏教育考试院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高校在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宁夏教育考试院开始投档。

3、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首先对考生进行排位,再根据排位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中的院校顺序检索投档。考生排位的办法为:将考生按总分(文化基础科目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相同时则再按单科顺序及成绩排序。单科顺序的排序原则:语文、数学、英语。

4、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投档录取仍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原则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方可填报“征集志愿”。

5、符合《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文件规定的技能拔尖人才,经自治区教育厅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资格,高等职业院校考核公示,并在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公示后,可由有关高等职业院校免试录取。

6、录取新生名册必须经宁夏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生效并寄送高校。高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本人。

7、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工作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符合院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宁夏教育考试院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8、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照顾政策按照《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招委[2015]3号)文件规定执行。

9、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违规行为处罚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罚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中有关条款执行。

八、报名考试费

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用于招生考试工作开支。收费标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有关高考收费文件规定执行。

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应按规定比例及时将所收报名考试费上缴宁夏教育考试院。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测试不另行缴费,测试费用由自治区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九、本规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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