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2016年上半年招聘社区工作者考试问答
来源: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877 次 日期:2016-03-16 14: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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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试的科目、时间、地点是什么?

答:笔试科目为《综合能力测试》。《综合能力测试》主要测查报考者对社区管理工作的理解、考核报考者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及对基本公文写作知识的熟悉程度。《综合能力测试》为主观和客观性试题相结合,考试时限90分钟,满分100分。本考试不组织任何培训。

考试时间、地点以考生领取的准考证标明为准。

二、考试报名的方式、时间是什么?

答:本次考试报名一律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16年3月16日(周三)至3月20日(周日),报名受理时间为上午9:30-11:00,下午14:00-16:30。报考人员根据自身情况、拟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至岗位所属街镇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每人限报考一个岗位。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选择岗位并提交报名表现场确认后,不能更改。(具体报名点地址详见《公告》中《长宁区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考试现场报名地址及咨询电话一览表》)

三、报考人员的具体对象如何理解?

答:凡是符合招聘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且符合招聘简章中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

报考人员均限为本市常住户籍;同时应符合招聘职位的具体要求和报考条件。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的考生身份均为“非应届”,报考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且符合岗位资格条件方可报考。

四、报考人员年龄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

答:报考人员年龄要求如为“年龄上限40周岁”,这个条件是指1976年1月1日之后出生,以此类推。

招聘简章中有关工作年限要求,计算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指报考人员必需具备的最低工作年限,如“一年”,其工作年限则要求为一年及以上,即要求2015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以此类推。报考人员实际工作年限应按截止日期实足计算;以往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可累计计算;部分岗位要求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考生必须同时符合。

招聘岗位明确要求具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并应提供工作经历证明:包含劳动合同或社保缴金记录、单位工作经历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等有效工作经历证明。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五、填写考试报名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考试报名表中的项目,都必须认真、准确、如实地填写。

(二)关于“考生身份”的填写说明:分为“应届”和“非应届”两大类,其中,“应届”是指2016年毕业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学生。“非应届”是指除应届毕业生以外的考生,包括在职人员、待业人员等。

(三)报考者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填写报名表时政治面貌一栏选择“中共党员”。

(四)在报考时已辞职的人员,必须在“工作单位”栏填写“待业”字样。

(五)外省市户籍在上海高校就读的2016年应届毕业生,非上海生源的历届毕业生,户口保留在学校集体户口的,不属上海常住户口。

六、对招聘简章中“专业”、“学历”、“政治面貌”等条件不清楚的如何咨询?

答:对简章中的“专业”、“学历”、“政治面貌”、“其他条件”以及“备注”等内容有疑问要进行咨询或者需进一步确认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请与招聘单位直接联系。招聘单位政策咨询电话可在《公告》中查询。

七、现场报名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首先,考生应仔细阅读招聘相关文件,确定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其次应准备好符合要求的一寸证件照片,至长宁区人社局综合管理系统网站下载报名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打印并粘贴好照片,准备好岗位简章要求的证书和复印件(本人签名)。

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的考生应出具国家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定机构证明。

八、何时领取准考证?

答:考生完成现场报名确认后,区人社局会根据报名人数统一组织笔试

考务。

准考证领取时间、地址将于2016年4月1日在长宁区人社局综合管理系统(rsj.changning.sh.cn)通知公告栏予以公告,考生须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带好本人身份证件按要求领取准考证,逾期作为弃考处理。

考生须妥善保管准考证,以备笔试、面试使用。

九、现场报名须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考试报名前本人须仔细阅读招聘相关文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慎重报考,一经现场报名确认后,不得改报。

(二)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对个人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报名时将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三)考生不得以他人身份进行报名,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考生承担全部责任。

(四)考生必须使用第二代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

(五)现场报名提交确认后,方可视为报名有效。

(六)考生应按时按招聘单位通知要求领取准考证,否则视为放弃考试。

十、考生参加考试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请考生仔细阅读《考生须知》、《考场规则》和《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考试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两证必须同时具备)进入考场。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考生应考时务必携带黑色字迹墨水笔、橡皮。不得携带计算器、任何书籍、纸张、笔记、通讯工具和规定外电子设备等入场。考试不得使用涂改用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尚未公布的试题及答案属于国家秘密。考试期间(结束前),非法复制、获取、传递、散布试题及答案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考试结束后,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的,将视情节轻重按严重违纪违规处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作弊行为,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照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考点无停车条件,请考生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赴考交通路线,按时参加考试。

(七)考点内禁止吸烟,考生应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请勿将贵重物品带入考场。

十一、笔试作答有何要求?

答:请考生仔细阅读作答注意事项,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经监考人员核对考生信息无误后,考生方可进入考场入座。

(二)考试开始后,首先在试题本上相应位置填写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码。

(三)考生应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试卷指定位置上作答。

(四)考试不得使用计算器等电子设备及涂改用品。

(五)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本背面朝上放在桌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十二、本次考试是否进行考前培训,有无指定考试用书?

答:本次考试不组织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社会上任何以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十三、考试前遗失了身份证、准考证怎么办?

答:遗失身份证的考生,须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由公安部门出具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材料(照片处须加盖骑缝章)。

遗失准考证的考生,考试前及时联系报名单位。考试后不办理准考证补办等手续。

十四、合格考生的通知方式?

答:笔试成绩和面试合格考生由招聘单位负责通知,考试未合格考生不再通知。

十五、这次考试如何确定面试人员?

答: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招聘简章中各岗位规定的面试比例,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的人员,合格考生笔试分数须同时符合高于笔试平均分数线。面试事宜由招聘单位负责通知。

十六、对提供的报考信息不实如何处理?

答:凡报考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骗取报考资格的,即取消考试资格,并将失信情况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十七、考生于考前还须周知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答:(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考试机构和考点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2、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3、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4、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5、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6、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7、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尺度

1、按“手机使用”处理的行为包括:

(1)携带身上并开机;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3)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5)拿出手机并开机;

(6)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务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处理。

2、关于雷同试卷甄别结果的认定

(1)属雷同试卷“同考场打小抄”的,按《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认定。

(2)属雷同试卷“跨考场两两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串通作弊”认定。

(3)属雷同试卷“集团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有组织作弊”认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八、相关咨询电话是什么?

答:报名咨询(岗位条件、资格审核、面试问题解答):详见政策咨询电话一览表

政策咨询、监督电话:22050753

咨询电话受理时间:上午9:00-11:00 下午13:30-16:00(双休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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